山西孝义,男子穆某和妻子宋某离婚后,穆某为挽回婚姻,给前妻转了不少钱。可后来他发现,自己抚养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而且前妻在离婚几个月后,就和孩子生父结了婚,儿子还改了姓。穆某的钱,能要回来吗?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闪电新闻、裁判文书网) 穆某和宋某婚后育有一子,可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竟与他人暗生情愫,还生下了孩子。 离婚时,宋某以产后抑郁为借口,对穆某隐瞒了孩子并非他亲生的这一惊天秘密。 她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和孩子生父已断绝联系,会和穆某好好过日子,只是需要时间调整状态。 穆某本就对这段婚姻心存不舍,听闻此言,更是心生怜惜,决心挽回这段感情。 从离婚后,到2023年11月,这两年间,穆某为了能让宋某回心转意,可谓倾尽全力。 他频繁地给宋某转账,大到几万元的款项,小到几百元的红包,前前后后加起来超过25万。 这些钱,有他工作攒下的积蓄,有他向亲朋好友借来的。 穆某期待着自己的付出,能换来宋某的回心转意,一家人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 他精心规划着未来,想象着和宋某一起带着孩子外出游玩,共享天伦之乐的场景。 然而,现实却如同一记重锤,狠狠地砸碎了他的美梦。 2023年11月,宋某终于向穆某坦白了一切,她承认自己在婚内出轨并生子,还一直欺骗穆某。 穆某听闻此言,整个人瞬间呆立原地,他不敢相信,自己深爱的女人,竟然如此狠心地欺骗自己。 可更让穆某崩溃的事情,还在后面。 2025年7月,穆某偶然间发现儿子改了姓。 他四处打听,这才得知,宋某在2023年11月,也就是向自己坦白的同时,就和孩子的生父登记结婚了。 穆某觉得自己被宋某耍得团团转,那些为了挽回婚姻而转给宋某的钱,就像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他决定不能再忍气吞声,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于是,穆某一纸诉状起诉了宋某。 穆某指责宋某的欺骗行为,让自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他强调,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挽回婚姻的目的才给宋某转钱,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宋某还一脸无所谓的辩称,穆某给的钱是自愿赠与,自己没有义务返还,她还狡辩说,自己虽然隐瞒了孩子非穆某亲生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穆某自愿给钱的行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宋某隐瞒儿子非亲生事实,穆某给的钱能要回吗?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同时,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宋某隐瞒儿子并非穆某亲生这一关键事实,使得穆某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为了挽回婚姻而给宋某转账。 穆某转账的初衷是基于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要维持家庭关系,然而宋某的隐瞒行为,让穆某的这种认知出现错误。 宋某取得穆某转账的这些钱,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穆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是基于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所以,穆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这些钱。 您觉得在遇到这种隐瞒重要事实获取利益的情况,大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是直接协商解决,还是果断寻求法律途径 宋某婚内出轨生子,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子,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穆某的感情,也破坏了原本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穆某和宋某离婚后,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宋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宋某的出轨行为给穆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使其在情感上遭受了重大打击。 您觉得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彼此的忠实义务呢?如果发现配偶出轨,您会选择原谅还是果断离婚呢? 法院认为: 宋某隐瞒儿子非穆某亲生这一关键事实,使得穆某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出于挽回婚姻的目的向宋某转账。 宋某获得这些钱款,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生子,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穆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宋某除了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应当给予穆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返还穆某11万元,并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