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51岁男子张某在酒吧喝酒,见一女子长相甜美便上前搭讪请喝酒,被女子当场拒绝。张某感觉丢人,将女子按在桌子上殴打,致其面部骨折、肋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判其有期徒刑11个月,检方认为量刑太轻提起抗诉,二审又被多加了一个月的刑期。 (来源:封面新闻,裁判文书网) 51岁的张某,从小就很叛逆,不服大人的管教,还曾经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年的历史,出来后依旧游手好闲。 2025年5月1日凌晨,他在酒吧独自喝闷酒,瞧见不远处一长相甜美的女子,便提着酒杯上前想交朋友。 女子打量他后露出鄙夷,直接拒绝。 张某觉得在众人面前丢了面子,竟把女子按在桌上拳打脚踢,致其鼻梁骨折、肋骨断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张某有前科还不知悔改,就因为被女子拒绝,就下这么狠的手,简直太过分。 被打的女子,更是委屈得不行,自己好好在酒吧喝酒,没招谁没惹谁,就因为拒绝了张某的搭讪,就遭受这样的暴力。 1,张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自首呢? 张某的家属觉得,张某留在现场,应该算自首。 他们说张某事发后没跑,就在现场等着民警来,这不就是主动接受法律制裁吗,应该从轻处罚。 检方,却可不这么认为。 检方觉得张某不是主动投案,是在现场等民警,不构成自首。而且张某一开始还不承认自己是故意伤害,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 因为张某留在现场,被带走时没有反抗,就认定他主动投案。 再加上张某的家属凑了5万赔偿女子,获得了女子的谅解,就以故意伤害罪,判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可检方觉得这量刑太轻了,提起了抗诉。 检方认为: 张某有吸毒被强制戒毒的前科,这次又因为一点小事就暴力伤人,性质恶劣,不应该从轻处罚。 2,那么,自首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 张某虽然留在现场,但他不是主动去投案,而是在现场等着民警来抓,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 而且,张某一开始还不承认自己是故意伤害,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以,张某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是错误的。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的时候,要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张某有吸毒被强制戒毒的前科,这说明他之前就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改过自新。 这次又因为被女子拒绝搭讪,就实施暴力,导致女子鼻梁骨折、肋骨断裂,构成轻伤二级,给女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他的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所以,一审法院判他有期徒刑11个月,量刑确实偏轻。 3,张某家属赔偿了女子,获得了谅解,是不是应该从轻处罚呢? 赔偿获得谅解,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不能因为赔偿,就忽视了他犯罪的严重性。 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女子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不能仅仅因为赔偿,就减轻他的刑罚。 要是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但张某一开始没有如实供述,所以,不存在坦白从轻的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自首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不构成自首,而且他有前科,这次犯罪性质恶劣,综合这些因素,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有什么借口,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惩罚。 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遇到事情要理智处理,不要冲动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