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哈女士和包某结婚后,孩子出生让家庭开销增大,包某觉得自己养不起家,便离家出走。一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包某彻底失联,哈女士独自照顾老人孩子5年,撑不下去后起诉离婚,要求包某支付女儿抚养费、补偿金6万元,还有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哈女士和包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登记结婚。 可孩子出生后,各种开销让包某压力巨大,他觉得自己养不起家,竟直接离家出走。 哈女士回忆起刚结婚那会,包某对她也是关怀备至,每天下班回家,还会帮她分担家务。 可自从孩子出生,一切都变了,奶粉钱、尿布钱,还有各种婴儿用品的开销,包某看着日益减少的存款,眉头越皱越紧。 有一天晚上,他坐在床边,低着头对哈女士说,这日子我实在撑不下去了,我觉得我养不起这个家。 哈女士当时就愣住了,她没想到包某会说出这样的话。 她安慰包某说,咱们一起努力,总能挺过去的。 可包某像是铁了心,没过几天,就收拾了几件衣服,离家出走了。 哈女士一开始还能联系上包某,她苦口婆心地劝包某回家,说孩子不能没有爸爸,这个家也不能没有他。 可包某每次都是敷衍几句,后来干脆换了电话号码,彻底失联了。 哈女士独自一人,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又要照顾年迈的老人。 每天天不亮就得起床,给孩子喂奶、换尿布,然后给老人做早饭。 白天,她要忙家务,还要抽空去外面打零工赚钱。 晚上,等孩子和老人都睡了,她才能拖着疲惫的身体躺下。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5年。 哈女士从当初那个年轻漂亮、充满活力的姑娘,变成了一个满脸疲惫、眼神黯淡的中年妇女。 她心里有苦,却不知道该向谁诉说。 哈女士实在撑不下去了,她觉得这样的婚姻已经没有了意义,于是起诉离婚。 她提出了三个诉求,离婚,孩子归她,让包某支付抚养费及补偿金6万,还要支付5万离婚经济补偿。 哈女士说:这5年,我一个人照顾老人孩子,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他包某倒好,一走了之,对孩子和这个家不管不顾,他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哈女士在婚姻存续的这5年,独自承担了抚育孩子、照顾老人的重任,明显负担了较多义务。 所以,哈女士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包某的代理律师却说,包某离家出走也是无奈之举,他当时确实没有能力养家。而且,他现在也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无法支付哈女士要求的那么多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哈女士听后说道,无奈之举?他要是真的无奈,为什么不和我一起想办法,为什么要选择逃避?这5年,他尽过一天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吗? 法院认为: 包某离家多年,分居已超4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一直跟随哈女士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归哈女士抚养更为合适。 包某作为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每月需支付1000元抚养费。 对于哈女士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法院认为: 哈女士在婚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负担了较多义务,包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考虑包某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包某支付2万离婚经济补偿。 那么,为什么最终只判决包某支付2万呢? 虽然哈女士付出很多,但包某的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判决过高金额的补偿,包某可能无力支付,判决也就无法有效执行,反而会让哈女士难以实际获得补偿。 难道就因为包某没钱,哈女士的付出就得不到充分补偿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的,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现实可行性。 判决2万,是在保障哈女士基本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包某的经济能力做出的合理裁决。 包某逃避责任这么多年,难道不应该多赔点吗? 包某逃避责任的行为,确实不道德,也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和扶养义务。 但离婚经济补偿,主要是针对一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和包某逃避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 对于包某逃避责任的行为,更多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在离婚经济补偿的判决上,主要还是依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付出情况。 哈女士虽然得到了离婚的判决,孩子也有了抚养费的保障,可那2万的离婚经济补偿,和她这5年所付出的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包某或许也在反思自己的行为,可这5年他所缺失的,又岂是这2万块钱能够弥补的。 在婚姻中,责任和担当是至关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