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七岁男童在水上乐园溺亡,生母获得130余万元赔偿。孩子的生父虽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即便孩子病危时也未曾探望过,却主张生母不分或者少分赔偿款,理由是生母对孩子看管不到位,才导致孩子离世。最终,法院判决生母分得八成、生父分得两成。生父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女子与男子相恋后,女子意外怀孕。两人曾有过结婚的想法,但男子整日沉迷赌博,对怀孕的女子漠不关心,从未规划过家庭未来与孩子的生计。 女子深知男子毫无责任感,不愿将下半辈子托付给这样的人,最终放弃了结婚的念头。 对此,男子态度敷衍,甚至表示你不想结婚,我还不想娶你呢。 无奈之下,女子怀着身孕独自返回娘家,十月怀胎后顺利生下一名男婴。然而,从孩子出生到七岁,男子从未登门探望过一次,也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 在男子的认知中,孩子是女子执意要生的,与自己无关。他曾直言,即便有经济能力,也只会将钱用于吃喝玩乐、赌博消遣,绝不会花在孩子身上。 女子早已对男子不抱希望,她清楚地知道,这个男人的心始终在牌桌上,从未放在她们娘俩身上。 七年来,女子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的全部重担,省吃俭用,全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她总想着,孩子缺失了父亲的陪伴,自己便要加倍弥补,让孩子能快乐无忧地成长。 某日,趁着天气晴好,女子带着七岁的儿子前往当地一家水上乐园游玩,希望让孩子放松身心,尽情享受玩耍的乐趣。 意外却毫无预兆地发生了。只因女子转身片刻的疏忽,孩子便在水中溺亡。女子瞬间崩溃,抱着孩子冰冷的身体痛哭不止,满心都是悔恨与自责。 再多的懊悔也无济于事,七年的朝夕相伴,终究落得天人永隔的悲剧。 事发后,水上乐园工作人员未推诿责任,主动承认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悲剧发生。经法院审理,判决水上乐园向女子支付赔偿款共计130余万元。 这笔赔偿款对女子而言,是沉重又无力的慰藉。她宁愿放弃全部赔偿,也想换回孩子的生命——七年含辛茹苦的抚养,母子相依的温暖时光,远比金钱珍贵百倍。 就在女子沉浸在丧子之痛中无法自拔时,孩子的生父突然出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130余万元赔偿款,甚至主张女子应不分或少分。 他给出的理由十分荒唐:是你没有看好孩子,看管不严才造成悲剧,你没资格多分赔偿款。 女子本不愿与这个冷漠的男人过多纠缠,但面对对方的步步紧逼,她只能收集证据,全力反击。 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晰表明:孩子出生七年来,男子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未关心过孩子的衣食住行,即便孩子曾病危住院,他也未曾露面探望,更未承担任何医药费,完全未尽到作为父亲的监护责任。 面对确凿证据,男子仍理直气壮地辩解:我是孩子的生父,他身上流着我一半的血。你没照顾好我的孩子,让他小小年纪就离世,还好意思分割他留下的财产? 法院经详细审理认为,女子对孩子的溺亡虽存在疏忽过失,但并非故意为之,且七年来她独自承担全部抚养义务,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 而男子作为孩子的生父,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对孩子的生活与健康漠不关心,无任何父亲的责任担当。 综合双方的付出与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女子分得赔偿款的八成,男子分得两成。 两成赔偿款约26万元,远未达到男子的预期。为攫取更多利益,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一、生父以生母看管不到位为由,主张生母不分或少分赔偿款,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生母监护疏忽属一般过失,仅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不能剥夺其赔偿款分配权;生父长期未尽抚养与监护义务,自身过错更重,主张无法律支撑。 二、法院一审判决生母分得八成、生父分得两成,生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非婚生子女父母均有分配权,法院依公平原则,结合生母七年主要抚养付出、生父怠于履行义务的事实确定比例,契合法律规定与情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哈尔滨日报,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