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女子去当地出差,被海边风光吸引,闲着没事去看房,看中了一套60多万的房

律观法说 2025-12-01 10:56:07

浙江平湖,女子去当地出差,被海边风光吸引,闲着没事去看房,看中了一套60多万的房子,签了定金合同,给了50000元定金,说好2个月后去签正式合同。可之后女子发现房子里的一个厕所是由阳台改的,她要求退房。可中介却说:早就告诉她阳台改厕所这个事实了,她说话飘忽不定的,一会说弟弟买房,一会又说男朋友买房,她已经起诉我们了,我们也会起诉她,要求她给付6000元中介费。 小于在杭州工作,2025年8月,她去嘉兴平湖出差,工作之余,她被当地的海边风光所吸引,想着自己工作自由,假期又多,她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在当地买套房子,以后自己过去住一住。 闲着没事的她,说干就干,联系了中介去看房,她看了好几套房子,其中一套离海边近的二手房让她心动不已。 这套房挂牌价68万,119平的三房两卫,小区环境也不错,周边有海滩,还有高尔夫球场。 在看房过程中,小于特别关心房子的评估价,中介告诉她:这个小区的评估价和成交价差不多,其他小区的评估价比成交价要低一点。 回到杭州后,小于和中介在网上继续谈价格。9月10日,她再次赶到平湖,把价格从68万谈到了64.5万,双方签了定金合同。 小于把5万元定金转到了房东账户,还约定两个月后签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时房东没到场,小于也没有房东的联系方式。 11月4日,中介告诉小于,房子的评估价下调了,只有52万。 小于有些生气,原本中介之前说评估价60多万,按照15%到20%的首付比例,她只要准备96000元首付就行,可现在评估价降了,她得付125000元首付。 可想到已经付了定金,她还是去想办法筹钱。 就在筹钱的过程中,她又发现了新问题,这套房子的两个卫生间,其中一个竟然是阳台改的。 她觉得中介隐瞒了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自己满心期待的房子,却出现了这么多问题,她越想越气,决定不要这套房子了。 中介负责人李先生却称:客户9月份找他们来买房时,房子的评估价确实是60多万,他们也催过客户尽早办手续,以免政策有变化,可客户非要把合同周期拉长到2个月。 这评估价和贷款都是以银行为准的,他们哪能保证,市场波动很正常的,就像一件衣服,现在卖10块,过几天可能就只值9块了,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贷款以银行评估为准。 李先生还提到,和小于聊天的时候,她说话总是飘忽不定,一会儿说用弟弟的名字买房,一会儿又说用男朋友的名字。 对此,小于给出的解释是房子的评估价低了,她就想找个征信好一点的人来贷款。 她去找了自己弟弟,可弟弟在外地,又是单身,不能贷款;又找了自己朋友,朋友要在上海买房,也不能帮忙;最后没办法,才求自己男朋友,以他的名义买房的。 对于厕所是阳台改造的问题,李先生的回复是:当时是自己同事带小于看的房,同事已经跟客户说了,原本那里是阳台,改成了厕所,不能用的。 他们之前问了房东,房东说装修的时候以为能接到外面的水管,厕所就能用,结果接上后发现水管有个滤网一样的东西,根本不能用。 小于却坚称中介没跟她说过这个事,她觉得中介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坚决要求退房。 李先生表示双方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们辛辛苦苦给客户介绍房源、撮合交易,对方的中介费还没有给,既然客户已经起诉他们了,他们也会起诉她,要求她支付6000多的中介费。 对于这次买房交易,双方给出的说法是不一致的,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那么小于是否可以退房呢?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中介不能证明,他们已经向小于披露了卫生间是由阳台改造的事实,那么可能构成隐瞒,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小于不能以房屋评估价低了为由来退房,因为房屋评估价受市场行情影响,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之前中介给出的60万评估价跟此前同类房产相近,那么中介就不构成虚假提供情况的行为,毕竟市场价是不断变化的。 小于是否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在定金合同签订时,中介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介绍房源、撮合房产交易的工作,按照约定,他们有权获得中介费。 但是如果最后法院支持双方合同解除,那么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小于也就无需支付中介费了。 买房不是买白菜,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千万不要冲动消费,不然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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