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90岁老人被女儿带到洗浴中心洗澡,前台看老人年龄太大怕有危险,便提出疑问,老人女儿见状解释自己父亲身体很好,仅仅是想要泡泡澡解乏,而且自己全程会陪着父亲,前台见女子这么说也不好拒绝,就给他们办理了手续,还一个劲地强调要注意安全,万万没想到,老人刚进水了泡了一会,便出了意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老人最终还是不幸离世,悲痛之余,女儿认为父亲的离世洗浴中心应该负责,一气之下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万万没想到,法院竟然这样判了! 康老爷子今年90岁了,身体还算硬朗,也没什么大毛病,子女也都很孝顺。 2024年11月23日下午,女儿康女士说这天天气不错,下楼遛遛弯,顺便到附近的洗浴中心泡泡澡,既能解乏,又能放松放松筋骨。 就这样,康女士带父亲一进洗浴中心大门,前台工作人员就上前热情街道。 同时还注意到老爷子年纪很大,前台也很负责,赶紧上前询问情况:姐姐,我看叔叔年纪挺大的,高龄老人泡澡会有一定风险。 康女士一听立马解释,我爸今年 90 了,但是身体硬朗着呢,平时在家还能自己溜达,这不最近有点累,想来泡泡澡解解乏。 而且我全程都陪着他,寸步不离,肯定不会出问题的。 前台见康女士说得恳切,又看着老爷子精神头确实还行,也不好再过多阻拦。 但出于安全考虑,前台还是反复强调,进去以后一定看好老人,注意安全。 水温要是觉得高就赶紧调,老爷子要是有任何不舒服,立马喊我们工作人员,千万不能大意。 康女士连连点头,表示知道,放心吧,然后就办了手续,扶着老爷子往洗浴区走去。 康女士带父亲换了衣服,便带着他走进浴池,她掺着父亲的胳膊让父亲稳稳坐下。 康女士还询问父亲温服是否可以,需不需要调低或者高。 老爷子还笑着点点头,告诉女儿很舒服,不用调。 可也就泡了不到十分钟,意外突然发生,老爷子突然状况不好,康女士急的大喊。 工作人员听到呼救声,赶紧冲了过来,立马按照应急流程对老人进行急救,同时飞快地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 等待救护车的那十几分钟,对康女士来说简直是度秒如年,她紧紧攥着父亲的手,一遍又一遍地喊着父亲的名字。 后来救护车赶到立刻对老爷子进行了抢救,可终究是回天乏术,他们遗憾地告诉康女士:我们尽力了,老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好好的一个人,出门前还好好的,怎么泡个澡就没了? 康女士根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悲痛欲绝,当场就崩溃了。 之后,民警介入调查,经过仔细勘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最终认定康老爷子系正常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 另一边康女士处理完父亲的后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她认为父亲的离世,洗浴中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便一纸诉状把这家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洗浴中心承担主要责任。 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几十万元。 洗浴中心这边觉得很委屈,负责人表示:我们当时已经提醒过他们老人年纪大,泡澡有危险。 是康女士一再保证没问题,我们才同意的,而且办理手续的时候也反复强调了要注意安全。 老人出事之后,我们也第一时间采取了急救措施,拨打了 120,已经尽到了我们的义务,怎么还能让我们承担责任呢? 《民典法》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对外营利的经营场所,毫无疑问要承担这项法定义务,不能以 “客人自愿风险” 为由免除基本责任。 尽管前台口头提醒注意安全,但结合洗浴行业特性,对90岁、需搀扶的高龄老人,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应包含: 明确告知心血管负担、缺氧等具体风险、检查身体适配性、提供专人协助看护、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并巡查等针对性措施。 洗浴中心未落实上述防护,仅作口头提醒,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充分。 也就是说,洗浴中心不能只收钱提供服务,还得确保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是法律硬性要求的底线义务。 后经过调查,法院还发现,该温泉洗浴中心属于公众聚集场所,需取得消防许可方可营业。 但该中心并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和经营,这明显是违法行为。 而康老爷子虽年届九旬,但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选择泡浴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核心因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康女士作为老人的家人,虽然声称全程陪护,但并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 仅以老人身体硬朗为由忽视高龄泡澡的高风险,未采取更稳妥的防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洗浴中心承担20%责任,赔偿康某家属3.6万余元。 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