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男子离婚后,前妻为了孩子,离婚不离家仍与男子共同生活,2年后,男子发现

静心法谈 2025-11-21 21:35:51

四川乐山,男子离婚后,前妻为了孩子,离婚不离家仍与男子共同生活,2年后,男子发现前妻经常晚归或不归,怀疑她出轨,经调查发现她与一男人通话频繁,那人曾在晚上去过他家。他怒火中烧,便开着车带着刀去报复。他一脚油门将开着三轮车的对方撞翻,看他在呻吟,上车继续撞、碾压,那人翻身逃过,才幸免于难。男子倒车还撞翻另一辆三轮车,车主机灵未受伤。随后,男子报警谎称发生交通事故,可警方一介入,真相大白,他傻眼了! 2022年,邹某与李某的婚姻走到尽头,一纸离婚协议终结了两人的夫妻关系。 然而,为了给孩子一个相对完整的成长环境,李某离婚不离家,继续与邹某共同生活。 一晃2年过去了,在婚姻中积累的不信任感,在离婚后的特殊相处模式下被无限放大,两人的关系并未有丝毫缓和。 2024年8月起,邹某发现李某频繁的晚归甚至夜不归宿,让他心中的不安逐渐发酵。 他固执地认为前妻这是出轨了,内心的猜忌如同藤蔓般疯狂滋长,占据了他全部的思绪。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想,邹某开始暗中调查。他调取了李某的通话记录,一个频繁出现的手机号引起了他的注意,号码的使用者正是冯某。 当小区监控画面中出现冯某深夜进入他家的身影时,邹某如同被点燃的炸药桶,所有的怀疑一下变成了事实。 在他偏执的认知里,这无疑是对自己的公然背叛,往日的情分与理智瞬间崩塌,报复的念头在心中熊熊燃烧。 他开始构思如何让冯某付出代价,决定对他进行报复。 2024年10月8日中午,他怀揣着一把匕首,驾驶着越野车驶出居住地,去找冯某。 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冯某在当地一家公司的快递仓库工作,便立刻驱车前往。 在仓库附近的路口,当冯某驾驶着快递三轮车缓缓驶出时,邹某积压已久的愤怒与怨恨在此刻彻底爆发。 他猛地踩下油门,径直撞向冯某的三轮车。三轮车被撞得侧翻在地,冯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 邹某下车查看,当听到冯某痛苦的呻吟声时,他转身回到驾驶室,挂上倒挡,准备再次撞击、碾压。 幸运的是,冯某强忍疼痛,挣扎着爬到了路边停放的车辆旁,才逃过一劫。 然而,邹某并未就此罢手,倒车时因车速过快,他撞翻了另一辆等候通行的三轮车,驾驶人张某反应迅速,及时跳车避险,才免于受伤。 连续两次冲撞未果,邹某的情绪愈发失控。看冯某躲在路边车辆的空隙中,便再次发动汽车,先后两次朝着冯某的方向猛冲过去。 冯某凭借车辆的遮挡未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可两辆无辜停放的小轿车被撞得凹陷变形,玻璃碎片散落一地。 整个过程中,邹某眼中只有报复,丝毫没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事后,邹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试图将这起故意杀人案伪装成普通的交通事故。 交警赶到现场后,直到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铁证如山之下,邹某才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司法鉴定,冯某的左腓骨下段骨折、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等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虽未危及生命,但也给其身体和心理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 邹某以故意杀人罪被诉至法庭。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某因怀疑前妻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蓄意报复,在高速行驶状态下冲撞人体,极易造成死亡结果。 邹某第一次冲撞后发现冯某未死亡,仍继续实施倒车碾压、多次冲撞等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追求冯某死亡的直接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7月,一审审理认为,鉴于邹某的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主动报警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作案工具越野车一辆,退还其作案时携带的尖刀和手机,并判令其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8981元,同时赔偿被撞车辆所有人的维修费共计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邹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他声称自己仅有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犯罪中止。 同时,他主张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对部分民事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邹某未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道路狭窄、周围车辆阻挡等外部客观原因,而非其自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此外,邹某报警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核心要件,不构成自首,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邹某的行为与判决,您怎么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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