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因与亲戚父子发生矛盾,在一家超市内发生了肢体冲突。期间,男子忍无可

雷雷说趣 2025-11-18 22:14:50

浙江杭州,男子因与亲戚父子发生矛盾,在一家超市内发生了肢体冲突。期间,男子忍无可忍持刀将父子二人刺死,结果被一审法院判了死刑。男子的妻子不服,认为是亲戚父子先动手打人的,所以男子是正当防卫,但法院认为男子是为了泄愤而持刀持刀刺死了父子俩,不是正当防卫。(来源:安徽商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钱某和张某父子是亲戚关系,但两家人的关系十分差。在2023年的时候,钱某家因门面违建,被拆了一间,钱某怀疑是张某举报的,于是就举报了张某家的猪圈违建,导致猪圈也被拆了,这致使两家矛盾更加恶劣。 事发当天下午,钱某的妻子沈女士和张某因为家门前的一小片菜地的使用权问题吵了起来。晚上的时候,张某喝了点酒后,冲进钱某家楼下的超市一顿打砸,掀翻几个货架和冰柜,收银电脑也被砸了。 张某的父亲和一众亲属一直在劝阻,还承诺超市老板会赔偿,所以超市老板没有阻拦也没有报警。 后据沈女士所说,门面是她租给超市老板的,所以超市被砸,她也感到十分愧疚。 张某在砸完超市后,就对着楼上大喊,让钱某滚出来。但当时沈女士和钱某都不在家,钱某是外出散步去了。 不过,没几分钟,钱某就回来了,他在超市门口与张某遇到了。张某一个箭步便冲了上去,挥拳打了钱某几下,致钱某倒地后,又踹了一脚。 钱某立即从衣服中掏出一把刀,起身后对着张某的胸口连续捅刺。张某的父亲见状立即跑过来想要将钱某踢开,但被钱某躲开后也捅刺了几刀。 这时,张某趁机拿了一个塑料板凳砸了钱某的头部,张某的父亲抄起一张小木桌砸向了钱某。钱某更加愤怒了,他冲到张某的父亲身边,连续向张某的父亲身上捅刺多刀,随后追上张某继续捅刺。后张某父子俩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介入调查后询问钱某为何会有刀在身上,钱某表示因为妻子沈女士与张某因小菜地发生了矛盾,担心张某会来找事,所以就把刀放在身上防身用。 后检察院以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钱某辩解称,自己是被张某父子围殴的情况,为了自保而持刀捅死了二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才对。 《刑法》第20条规定,当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正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确是先用拳头打了,然后用脚踢了钱某,而且直到张某逃跑前,这个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存在,所以此时钱某对张某进行反击,应当属于防卫行为。 但是张某是赤手空拳打钱某,而钱某是持刀捅刺张某,这个伤害的程度并不在一个等级上,这是第一个伏笔。 此外,张某的父亲是看到张某被钱某用刀捅刺后,才去脚踹了钱某,目的是为了救张某,所以张某父亲的行为也属于防卫行为。 可钱某立即转变目标,持刀捅刺正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张某父亲,这个行为就不再是防卫行为了。 更何况,在钱某将张某父亲刺伤倒地后,他又追着已经逃跑的张某去了。如果钱某具有防卫的目的,当时应该是先自救,而不是追着张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钱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从他携带刀具防身,就说明了钱某已经具有了报复张某,以达到泄愤的目的。 因此,法院认为钱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法院是判决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过,这个死刑的确是重了一些。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可是本案中,是张某先对钱某挑衅的,也是张某先动手打了钱某,张某自身的过错是引发钱某杀人的重要原因。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钱某死刑,确实有些过重了。建议钱某提起上诉,看看有没有机会减轻处罚。但是想要认定正当防卫,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有网友表示,难道钱某不能实施无限防卫吗? 对于无限防卫,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张某是持刀想要杀害钱某,或者张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钱某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钱某可以持刀捅刺,且不用担心构成犯罪。 但是张某当时是赤手空拳,只能说伤害钱某,达不到威胁钱某生命安全的程度,所以钱某无法适用无限防卫行为。 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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