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旬老教授借儿子、孙女的名字豪掷600万元买了一套别墅准备养老,事后,找儿子、孙女变更房产时,结果却遭到了儿媳的拒绝。老教授一气之下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结果被法院认定为赠与,房子要不回来,家庭矛盾也全面爆发,老教授的老伴要和老教授离婚,老教授的儿媳也要和儿子离婚。 据悉,王教授今年已经70岁了,退休前曾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 2023年,王教授由于一直与儿子儿媳同住在一个小区,受不了儿子儿媳经常吵架,与老伴儿商量后,决定到郊区买个房子养老。 彼时,由于王教授老两口名下已经有3套房子,已经不具有再购房的资格,王教授于是便找到自己的儿子,希望以儿子的名义买房。 王教授的儿子闻言欣然同意,不过也提出希望加上自己小女儿的名字,理由是自己老婆看着高兴。 王教授当时也没多想,便欣然同意。 随后,王教授老两口便豪掷600万元在郊区买了一套期房别墅。 转眼2年过去了,别墅顺利交付。 2025年1月,王教授便迫不及待地带着老伴儿乔迁新居,在郊区的别墅里开始新的养老生活。 随后不久,王教授得知别墅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便和老伴儿商量后,将自身名下的房子卖两套,等具备购房资格后,再把别墅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说干就干,王教授夫妻俩很快便把自身名下房子卖了两套,并与儿子在公证处签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 可令王教授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拿着协议前往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因王教授的小孙女还未成年,房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还要求王教授儿媳作为王教授小孙女的监护人签字,而王教授的儿媳却死活不同意签字。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王教授多次与儿媳沟通,一气之下便将儿子、儿媳、小孙女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教授主张借名买房,但是王教授的儿媳,却主张赠与。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而由于王教授与大孙女的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在涉案别墅里住个15或者20年后,再留给儿子、小孙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已经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小孙女,最终驳回了王教授的全部诉请。 王教授难以接受判决!而更令其难以释怀的是,因涉案别墅系其与其老伴儿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涉案别墅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也没有追加其老伴儿参与诉讼。其老伴儿因此生气与其发生激烈地争吵,甚至提出离婚。 而此时,儿子儿媳也打起了离婚官司。 为了拿回自己老两口的房子,王教授随后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并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即将涉案别墅50%变更到王教授名下,剩余的50%登记在王教授小孙女的名下,但是王教授老两口都不同意,只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并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给小孙女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而对于王教授老两口提出的方案,王教授的儿媳也明确表示不同意。 据悉,王教授一方与儿媳一方还在僵持,二审法院也还未作出相应的判决。 那如何看待此事呢? 其实,借名买房的事情,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是借名买房,一方主张是赠与,需要从款项来源、房屋控制情况、权属文件的控制、购房意向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具体到本案,由于涉案别墅交付后,王教授老两口便搬进涉案别墅居住。 如果涉案别墅在购置时,王教授老两口确实没有购房资格; 涉案别墅的首付、按揭、房屋的日常费用等等均由王教授老两口承担; 涉案别墅的购房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支付凭证等购房材料原件均在王教授老两口手里; 而王教授儿子儿媳一直有房居住并无迫切的购房需求。 这种情况下即便王教授在涉案别墅里住个15或者20年后,再留给儿子、小孙女,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应该认定为借名买房,而非单纯的赠与。反之,认定为赠与并无不妥。 王教授的案例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借名买房有风险,就算是借用儿孙的名字也不行,而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借名买房方式购房的购房者,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注意留存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关协议等证据,面临落得个房财两空的境地。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