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岳西,男子婚内出轨,与情人发生关系,晚上一起同居入睡后身体突然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医院推断男子系猝死,但是,男子父母、妻女难以释怀,要求情人赔偿37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程某与女子王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2女,婚内还与离异带着一个儿子的女子汪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3年8月,程某到汪某的出租房内与汪某母子一起同居生活。 同年,10月6日至10日,程某因感冒、咳嗽、发烧,多次到一诊所就医、输液。 10月18日至19日,程某再次因感冒、咳嗽、发烧到诊所就医、输液。 10月19日下午3点许,程某输完水回到汪某的出租房后不久,便与汪某发生了关系。 而后不久,程某带着汪某前往一证券公司咨询业务。 当天晚上,汪某洗完澡,让程某帮自己拿衣服时,见程某双腿发软,止不住颤抖,便询问程某要不要去医院。 程某说不用,应该是感冒后遗症,汪某也就没有太在意。 10月20日凌晨许,汪某与程某同居睡觉时,听见程某发出怪异的鼾声,而后翻身发现程某侧躺在床上,头部耷拉在枕头上,嘴角流有一些口水,不停地翻白眼。 汪某当时吓坏了,想把程某叫醒,但是连续叫了程某多次,程某都没有回应。 随后,汪某把自己的儿子叫醒,与儿子一起对程某采取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于0时21分13秒拨打120急救电话。 结果悲剧的是,等6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程某已经死亡。 事后,虽然医院推断程某系心源性猝死并出具了相应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但是程某的父母、妻女难以释怀,要求汪某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承担程某死亡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万余元。 程某家属要求汪某承担责任的理由有二,第一是:认为汪某明知道程某有家庭,仍然与程某发生关系、同居,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 第二则是,认为汪某在陈某病发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 面对,程某家属的控诉,汪某依然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第一、程某是个人主动来自己家的,并且告诉自己正在和妻子离婚。自己没有欺骗、诱导程某,与程某同居完全是双方的自愿。 第二、程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自己并不存在诱发、刺激其发病的不当行为。婚姻的过错不当扩大到死亡的过错中。 第三、事发前,程某只是有些轻微的感冒,并无其他症状,自己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程某会突发疾病继而死亡。程某的死亡对自己来说只能算是意外。 第四、自己与程某仅仅只是同居关系,自己对程某不具有法定照顾、爱护、互相扶持帮助的义务,而且事发时,自己已经尽力救助程某,尽到了救助义务。 除了前述事实,法院还查明了,程某曾曾做过胰腺手术,汪某也知情。 早在2023年1月11日,王某就曾以不当得利、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返还来自程某赠与的31万多元,法院最终确认程某赠与王某的3.3余元的行为无效等。(也就是说汪某与程某的地下恋情早已经被王某发现,而这种情况下,汪某与程某二人仍选择发生关系、同居)。 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侵权责任。 汪某虽然在明知程某有家室的情况,仍然与程某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是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程某死亡,即与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同居男女之间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基于同居这一先行行为,同居男女之间负有救助义务。同时具体到本案,事发地点还在汪某的出租房内,汪某对程某负有救助义务。 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汪某发现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并没有视而不见,而是采取了急救措施,即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汪某存在过错,且程某系心源性猝死。 综上,法院认为汪某对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汪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程某确实也是在与汪某同居期间死亡,确实给程某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酌定判决汪某补偿程某家属3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平凡的生活
老哥带病也要工作啊,男人不上墙挖洞工作是不会停的[哭笑不得]
用户57xxx26
看这病象癫痫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