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陕西,男子女友给男子生了个女儿,而后离家出走。男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而后发现女儿越长越像女友,竟然对女儿产生了邪念,多次侵犯了女儿。男子女儿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报警。男子被抓后,竟然还称自己“保留了一定的良知底线”,把责任推给离家出走的女友,认为正是女友明知道自己的品行,仍扔下女儿离家出走,才让女儿置于危险之中! 据悉,2005年,男子许某与女友结识。 随后,两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便同居在了一起。 转眼3年过去了,也就是在2008年,许某的女友为许某生了一个女儿,可却在女儿出生3个月后,便离家出走。 随后,许某曾多次联系、寻找女友,但许某的女友好似人间蒸发了一般,始终杳无音信。 许某无奈之下便独自带着女儿生活。 然而随着女儿渐渐长大,许某发现女儿越长越像自己消失的女友,竟然对女儿产生了别样的情愫。 2021年,也就是在女儿13岁那年,许某带着女儿回老家祭祖时,更是起了邪念,不顾女儿的反抗欲与女儿发生关系,直到看到女儿把刀架在脖子上,并扬言自杀,许某这才放弃。 许某的女儿本以为许某只是一时糊涂,也便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其他人。 怎料,许某此后并没有收敛,2022年5月,在女儿14岁时,不顾女儿的反抗,隔着女儿的内裤,猥亵了女儿,完事后用卫生纸擦干痕迹。 再之后,许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多次侵害了自己的女儿。 2023年,许某前往外地打工,期间,要求女儿与自己裸聊。 同年6月,许某再次要求女儿与自己裸聊并在家中安装了一个监控,发现女儿与其他人聊天还说要离家出走,立即赶回家中,将女儿打了一顿后,又在当天晚上多次猥亵了女儿。 6月28日,许某的女儿最终忍无可忍,鼓起勇气报警,案发!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还特别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应当按照强奸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许某第一侵害自己女儿时,主观上有与自己女儿发生关系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明知道女儿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采用了暴力手段,之后强行对女儿实施的所谓的人猥亵行为,也是建立在想与自己女儿发生关系的犯罪故意之上。依法应当按照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3款规定,具有“情节恶劣、多人、公共场所当众、两人以上,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任一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可见,许某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多次侵犯被害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许某还辩解自己是初犯,作案时保留了一定的良知底线,还表示正是女友明知道自己的品行,仍扔下女儿离家出走,才让女儿置于危险之中!希望获得轻判。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丧失人伦底线,且给孩子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考虑到许某认罪认罚,最终判处许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0年。 最后,都说虎毒不食子!许某竟然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着实是令人发指! 《民法典》第36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了应该严惩许某外,为了更好的保护许某的女儿,还应当依法剥夺许某作为父亲的监护人资格。 当然,剥夺许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不是说许某对女儿就没有任何抚养义务了。 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固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换句话说,即便许某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仍要依法向女儿支付抚养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