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男子和女友未婚同居生下一个女儿,女儿3个多月时女友离家出走,女儿长大后

梅姐说法 2025-12-31 11:52:30

陕西山阳,男子和女友未婚同居生下一个女儿,女儿3个多月时女友离家出走,女儿长大后,男子竟对女儿做出禽兽之举,女儿以死相拼才未让其得逞。可此后,男子又多次对做出过分举动,还对女儿提出非分要求,女儿忍无可忍报了警。男子却辩解称,自己对女儿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女儿越长越像她母亲,孩子母亲也有责任。 据热度新闻、裁判文书网等报道,2005年,许某在西安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相恋并同居。 2008年,许某的女友生下一个女儿,可是,因两人之间存在矛盾,女儿刚3个多月,女友就离家出走了。 此后,许某又是当爹又是当妈,辛辛苦苦拉扯女儿小许长大。 按理说,父女俩相依为命,应该感情很好,可父女情在2021年变了质。 据许某交代,女儿长大后,越来越像她的母亲,许某看着小许那张和女友酷似的脸,逐渐对她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 2021年,许某带小许回老家祭祖,期间,看着小许,许某再也忍不住了,准备对小许实施行动。 小许吓坏了,从旁边摸到一把水果刀,抵在自己脖子上威胁,许某怕真的闹出事,这才罢休。 第一次虽然没成功,但许某心里罪恶的种子已经发芽。 随后,许某老实了一段时间,小许也放松了警惕,可2022年5月,许某竟然再次对小许动手。 这次,吴某隔着内裤对小许实施了猥亵,完事后擦干净痕迹离开了。 随后,许某尝到了甜头,隔一段时间就会对小许动手,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关系,但仍给小许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 害。 2023年许某外出打工,小许猛松一口气,但许某虽然不在家,却对小许提出其他要求。 许某经常要求小许和他视频,但这并非为了增进父女感情,而是要求小许和他裸 聊。 6月份,许某回家了一趟,还在家里装了监控,但是这一切,小许并不知情。 几天后,小许和别人聊天,说想离家出走。 小许不知道的是,这一切都被许某从监控里看得一清二楚。 许某立即赶回家,将小许暴打了一顿,当天晚上,许某还惩罚似的,对小许实施了多次 猥 亵。 小许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6月28日小许报了警,当天,许某被传唤到案。 很快,本案进入了公诉阶段,庭审时,许某竟然厚颜无耻地说,自己没有犯罪记录,对女儿下手,是因为她长得和她母亲实在太像了,但是他对女儿保留了一定的良知底线。 另外,女儿的亲生母亲知道自己的品行,还将孩子丢给他,女儿的亲生母亲也有一定责任,所以请求对自己轻判。 一审认为,许某丧失人伦底线,给小许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因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判许某犯强 奸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那么问题来了,许某对小许并未真的实施侵害行为,为什么他会被判强 奸 罪,而不是猥 亵 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 妇女的,构成强 奸 罪。 强 奸 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许某在整个侵害过程中,多次表现出想强行与小许发生真实关系的主观故意。 2021年,许某带小许回老家祭祖时,就准备对小许实施侵犯,小许以死相拼才使许某罢休。 这表明许某有强行与小许发生亲密行为的意图,只是由于小许的反抗而未能得逞,此为犯罪未遂。 2022年5月及之后,许某虽未与小许发生实际的关系,但他对小许实施了猥 亵 行为。 这些猥 亵行为是许某 强 奸意图的逐步试探和推进,是整个强 奸 犯 罪过程中的一部分。 许某在实施猥 亵行为时,其目的并非单纯的猥 亵,而是为最终实现 强 奸 创造条件,符合强 奸 罪中“其他手段”的特征。 猥 亵 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发 生 关 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 秽行为,而强 奸 罪是以与妇女发生 关系为目的。 许某的行为并非单纯的寻求刺激的猥 亵,他的一系列行为围绕着强行与小许发生 关系展开,主观故意明确指向强 奸。 许某虽未完成侵犯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一审在量刑时,考虑到许某的犯罪情节等因素,仍以强 奸 罪判处了许某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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