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独生女在父母离婚后,得知父亲脑梗生活不能自理,认为是父亲和姑姑在合起

律安说法 2025-11-17 18:22:59

河北石家庄,独生女在父母离婚后,得知父亲脑梗生活不能自理,认为是父亲和姑姑在合起伙来骗自己的钱,对父亲不管不顾。其姑姑看不下去了,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对其父亲的赡养义务,结果判决下来后,其依旧拒绝履行。转眼1年多过去了,其父亲脑梗复发而后不久便猝死。事后,其也悲剧了,被指控涉嫌遗弃罪,不过,女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并没有达到遗弃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不构成遗弃罪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5年前,女子陈某正在上大学时,父母离婚。 随后,陈某是家里的独生女,在父母离婚后,便一直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在2019年初,陈某的父亲因突发脑梗被兄弟姐妹送医治疗,期间,陈某的姑姑联系了陈某母女二人。但是仅陈某的母亲去医院看望了一下。 随后不久,陈某出院,因不能自理被兄弟姐妹送到养老院。 陈某的姑姑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给陈某,希望陈某履行作为子女的义务,照顾一下自己的父亲。 怎料,陈某想到母亲去医院看望父亲时,说父亲手脚利落没有问题,讲话也利索,便认为自己的姑姑在骗自己,目的是骗自己的钱,依旧对自己的父亲不管不顾。 陈某的姑姑来气了,于是以陈某父亲的名义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履行对自己父亲的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最终于2020年2月5日,判决陈某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800元,每月至少探望父亲一次,按照医嘱为父亲买药、送药,在父亲住院时进行陪护和照顾,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超过父亲负担能力以外的其他支出…… 拿到判决书后,陈某没有上诉,也没有把判决书当回事,依旧是不管自己的父亲。 随后,陈某的姑姑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陈某依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陈某还被法院列为失信、限高人员。 2020年7月份,陈某才去了一趟父亲所在的养老院,不过并不是看望陈某,而是因为银行卡被法院划扣后,到父亲所住养老院要求查账,期间因被养老院拒绝,还与养老院发生吵骂,导致陈某不再让其父亲继续居住,陈某的姑姑不得不给陈某的父亲换一家养老院。 2021年4月,陈某得知自己的父亲再次因为脑梗住院治疗,依旧对自己的父亲的病情置之不理,拒不探望。 2021年8月31日,陈某的父亲最终在养老院里不幸猝死。 事后,陈某的叔叔姑姑难以释怀,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便报了警。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也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同样也认为陈某构成犯罪,但是陈某却自始至终都不认罪,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并没有达到遗弃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不构成遗弃罪,同时还表示自己本身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怎么判?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独生女,在父亲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后不履行抚养义务,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至少探望父亲一次,按照医嘱为父亲买药、送药,在其住院时进行陪护和照顾,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超过父亲负担能力以外的其他支出”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父亲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直至父亲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便提出自身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但警方委托了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明确答复此情况不给做鉴定;陈某也没有证据证实自身曾经患有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陈某曾对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也曾在银行卡被划扣时到银行及法院进行查询,到父亲所住养老院要求查账被拒绝后在养老院吵骂。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能够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综上,最终以犯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判决后,陈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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