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市场中,市场交易各主体由于法律地位、业务范畴、主体规模不同,对信息的掌握也不

法兰克漫说商业 2025-10-30 18:09:47

现实市场中,市场交易各主体由于法律地位、业务范畴、主体规模不同,对信息的掌握也不是平等的。

———1.政府的信息层级

政府对于市场信息的搜集、处理、发布具有法定特权。政府有权依法求任何市场主体提供内部信息,有权依法将信息处理后延迟一定时间发有权决定财政货币政策。政府可以比其他市场主体更早地获得财政货政策信息。

———2.交易所的信息层级

交易所是市场信息集中地。美国CFTC(美国国会组建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每周五公开一次持仓报告,该报告是全世界交易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判据。而若有人能同步得到CFTC的即时持仓报告,那他就会先于一般交易者一周得到决策信息。

CFTC公开的报告中仅有一些简单的总量分类数据,更详细的数据如具体交易者的仓位、止盈和止损是不会被公开的。

然而CFTC的密切合作者却可以拿到这些数

———4.散户的信息层级

散户拥有的市场信息最少。对于绝大多数散户来说,市场俨然是完全随机的。事实上,真实情况更为残酷。

不过,若散户和其他市场主体同时出牌,虽然其在法律地位、市场信息上处于劣势,亦可凭借自己的分析能力在博弈中获得一线获胜机会。

然而,由于他们非但看不到别人的牌,而且还因为其他市场主体又常等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出牌后再决定自己的出牌,散户自己的牌反而让别人看得一清二楚。

在这种交易规则下,多数散户的任何中短期交易策略都必输无疑。

散户个体的最优策略是不要和多数散户x 一起行动,然而遗憾的是他手里并没有多数散户操作的信息。他所获得的市场持仓信息仍然是交易所延迟释放出来的。

若散户完全随机出牌,其他市场主体以其出牌为依据,资产价格在统计意义上则可能会呈现无套逆利随机波动。在这个波动背后是其他市场主体对多数散户的绝对猎杀。

为避免市场过于血腥并维持经济平衡,不少国家都制定了法律以制止滥用市场信息。以美国为例,该国即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内幕交易制裁法》《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等包括联邦法(制定法、判例法、SEC宣布的行政规家信息安全保密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法群。

一般来说,市场的“瓶颈” 环节、信息集中环节都应处于政府的强监管之中。在重要的批发环节,如证券发行、承销、承保这些领域,美国政府都会以各种手段阻止外国企业进入,以实现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在银行业方面,它依靠特别法案,先从原则上对外国银行进行限制,再由美联储牵头协调美国货币金融局(OcC)、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其他机构,在特别法案的框架内制定监管条例、实施细则操作手册,将法案具体化。

一言以蔽之,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比中国更有效,恰恰是因为其政府严格管制市场信息。但当市场成为国家间对弈的工具时,我们就不能奢望对方政府还会自觉限制他们滥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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