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山东烟台,一手机店主出于好心,在店内沙发区设置了手机免费充电站,不料,一名黑衣男子在充电后,先是警觉地回头张望,确认店主正低头忙碌后,迅速坐回沙发,拿起充电线不是拔下,而是用双手暴力地一根接一根地将其扯断,随后将残线丢弃扬长而去,其同行的一位白衣女子,在离开时将口香糖黏在了沙发缝中。店内监控清晰记录了这一过程。事后,店主报警并与该男子取得联系,但对方仅以“打错了”搪塞,便再无法联系。一名同行者事后透露的破坏理由,竟是因店主此前推凳子声音过大,惊吓到了同行友人。 店主石明(化名)开了一家手机店,为了方便顾客,特意在店内角落布置了沙发区和免费充电站。 在石明看来,出门在外谁还没个急处?充个电歇个脚,权当交个朋友。 10月4日中午,两男两女走进店铺,为首的陈默穿着黑色衣服,径直走向充电区。 监控显示,他们半小时内有说有笑,期间白衣女子林倩(化名)还向店员咨询过耳机价格。 石明当时正埋头维修手机,仅抬头招呼过一句“需要帮忙就说”。 陈默突然起身踱步至展示柜前,多次回头确认石明是否注视自己。 随后,陈默返回沙发猛然抓起充电线,不是拔插头,而是将数据线绕在掌心猛力拉扯,充电线在蛮力下金属头变形,线缆胶皮绽裂。 连扯三根后,陈默把残线塞进沙发缝,同行三人竟无人制止。 更令人错愕的是,林倩起身时顺手将口香糖按进真皮沙发接缝。 四人离开时,陈默还顺手带走了柜台上免费取用的消毒湿巾。 当晚清点时,石明在沙发缝摸到黏腻的口香糖,随后发现五根充电线报废。 石明第一时间调取了监控,看着陈默等人的所作所为,气得手指发颤,不禁吐槽道:“这是多大仇?” 10月8日,在多次联系无果后,石明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通过购机登记信息找到陈默电话,但对方接听后坚称:"您打错了,我没去过烟台。" 石明亲自拨通电话后,,陈默起初客气应答,当听到4号在手机店时突然沉默,随后急促否认:“不知道!打错了!”接着电话被挂断。 戏剧性的是,同行白衣男子后来主动联系石明,透露缘由竟是:“你开门时推凳子声音太大,吓到我们女孩了。” 石明愣怔片刻苦笑,他记得当日为取工具轻轻挪过凳子,这理由比数据线更经不起推敲。 警方告诉石明,因涉案物品价值不大,不会采取刑事立案。 但在石明眼里,其要的不是赔偿,是句对不起!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陈默故意扯断充电线的行为,确实很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治安处罚还是可以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到本案,被毁坏的充电线总价值应该是未达到任何地区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5000元以上。 所以,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刑事立案,正确区分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不过,陈默的行为虽然未达到刑事标准,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陈默行为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在光天化日之下,于公共场所实施,且手法刻意、事后逃避,主观恶性较为明显,属于法律应予惩戒的范畴,依法可以处最高15日拘留。 2、陈默除需要承担治安责任外,还要赔偿店主石明的损失,但赔礼道歉不一定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陈默在行动前有回头观望的预备动作,在实施时采用快速用力拉扯的方式,其行为具备明确的故意,而非过失。 石明先生所有的多根充电线被毁坏至无法使用,财产遭受了实实在在的损失,而这正是陈默的破坏行为造成的。 所以,陈默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按照被毁坏充电线的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计算。 不过,因陈默并未侵害石明的人身权益,而石明的损失仅是财产方面,一般不会支持赔礼道歉。 3、下一步,石明可以选择让警方组织双方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继续让警方追究陈默的治安处罚责任。 在双方就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石明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当然,石明也可以选择“两条腿走路”,在督促公安机关办案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即便陈默拒不到庭,法院亦可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您怎么看?
“太坏了!”山东烟台,一手机店主出于好心,在店内沙发区设置了手机免费充电站,不料
洋仔说法
2025-10-08 2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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