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大谱!”河南平顶山,一小伙经79岁的老媒人牵线,与一女子相识并订了婚。为表诚意,小伙家送去了12万元彩礼,加上金首饰及各项开销,前后投入近二十万元。不料,距婚礼仅剩一个月时,女子突然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退婚,小伙无奈接受,但要求女方返还支出全部财物。令人无语的是,女子虽同意退还彩礼和金饰,却执意要从总额中扣下三万元,理由是,此前两人在拍摄结婚照时,小伙曾拥抱过她一次,这3万元便是所谓的“拥抱费”,用以补偿她因此受到的“损失”。 老媒人亲自上门劝说,认为此举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却差点挨打。 年近八旬的媒人赵大爷(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牵线搭桥近千对,到了晚年,竟遇上了一桩让他啼笑皆非、甚至有些窝火的“奇事”。 原来,李强(化名)年纪渐长,个人问题成了家里的一桩心事,于是,家人找到了在十里八乡颇有声望的赵大爷。 经赵大爷一番物色,他介绍了邻村的姑娘王娜(化名)给李强认识,两人在赵大爷的安排下见了面,彼此第一印象都不错。 李强觉得王娜文静秀气,王娜也觉得李强老实可靠。 交往不久后,双方家庭都觉得时机成熟,开始商议订婚和结婚事宜,按照当地习俗,李家向王家支付彩礼钱人民币12万元。 同时,李家为王娜购买价值约4万元的金首饰。 在此期间,李强为了增进感情,还陆续为王娜购买了一些衣物、化妆品,加上订婚宴等花销,零零总总又花费了近4万元。 为了这门亲事,李强前前后后共计投入了约20万元,这其中,有他多年的积蓄,也有父母的一部分养老钱。 很快,双方正式订婚,并将婚礼日期定在了当年的农历年底。 然而,就在距离原定婚期仅剩一个多月的时候,王娜突然通过电话向李强提出,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走下去,要求解除婚约。 李强试图沟通挽回,但王娜态度坚决,李强虽然内心痛苦,但也明白强扭的瓜不甜,婚姻不能勉强。 李强接受了退婚,但提出之前为了结婚而支付的巨额财物,王家应当予以返还。 李强本以为,退婚且对方主动提出,返还财物是顺理成章的事。 起初,王娜及其家人并未直接拒绝返还,但态度模糊。 经过几次沟通,王家人提出,钱可以退,但不能全退,要扣除3万元。 王娜解释说,这笔费用是“拥抱费”,在之前两人一起拍摄结婚照的过程中,李强曾有拥抱她的行为,她认为,这个拥抱对她造成了“损失”,因此需要扣除3万元作为补偿。 赵大爷得知此事后,又气又急。他做媒一生,讲究的是“诚信”二字,促成姻缘是积 德,处理纠纷讲究公道。 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介绍的这桩婚事,会以如此不体面的方式收场,更出现了闻所未闻的“拥抱费”。 赵大爷亲自前往王娜家中,试图进行调解,劝说‘拥抱费’不合规矩,也不在理。 然而,王娜家人态度强硬,坚持要扣下这3万元,赵大爷也差点挨揍,只得无奈离开。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强支付的12万元现金以及价值4万元的金首饰,符合当地婚俗,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彩礼”范畴,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 当婚姻无法缔结时,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也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既然婚约已解除,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王娜方继续占有这些彩礼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李强有权要求王娜方全额返还12万元彩礼及全部金首饰。王娜方仅同意返还部分彩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王娜方以“拍结婚照时男方拥抱了她一下,造成了她的损失”为由,主张从应返还的款项中扣除3万元作为“拥抱费”。 现行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不存在“拥抱费”这一法律概念或赔偿名目,这并非一个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债权。 如果王娜认为拥抱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订婚情侣关系下,且在拍摄结婚照这一特定场景中,男方出于情意的拥抱行为,通常不被社会一般观念认定为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王娜所谓拥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此外,李强在交往期间为王娜支付的其他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可能会被认为是赠与,一般无法再主张返还。 对此,您怎么看?
彩礼只是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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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6
小伙 79 近12万 二十万 单位文字 不统一啊 病句大全
孤独的风 回复 10-08 09:44
你看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