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一男子李某凌晨在足浴店按摩时猝死,家属以其身体存在私密体液为由,认为足浴

笔尖下说法 2025-10-06 21:00:46

湖南汉寿一男子李某凌晨在足浴店按摩时猝死,家属以其身体存在私密体液为由,认为足浴店提供非法服务致其过度刺激死亡,索赔113万余元。司法鉴定显示李某实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与自身基础疾病相关。法院最终认定家属举证不足,但足浴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老板再赔9万余元。此案理清了“举证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引发热议。 一、凌晨猝死的真相:体液争议与医学结论的碰撞 2025年3月19日凌晨,李某独自走进汉寿县一家足浴店。店员先后介绍了四五位技师,他最终选了杨姓技师。洗完澡按摩没多久,李某就“睡着了”。直到凌晨1点20分按摩快结束时,技师才发现不对劲,喊来前台邓某查看。 邓某一眼就看出李某状态异常,赶紧通知店长并让同事打120。但在等待救护车的11分钟里,店里没人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等医护人员赶到时,李某已失去意识、无法自主呼吸,经过现场10分钟急救和医院半小时抢救,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生命。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写着“猝死”,但家属始终无法接受。他们坚信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才导致李某“过度刺激死亡”。为了证明推测,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却呈现出复杂的真相:李某本身有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等基础疾病,真正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引发的急性心功能障碍——这是一种死亡率极高的心血管急症,80%-90%的患者都合并高血压,血压骤升是重要诱因。 不过鉴定报告里有个细节让家属更加坚定:李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在私密体液。家属认为,这就是足浴店提供非法服务的铁证,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将足浴店老板徐某告上法庭,索赔113万余元。 面对指控,徐某喊冤:“员工发现异常后连打三次120,我不在现场,事后公安也问过话,没人说有违法服务,那些体液我们根本不知情。” 二、法律拆解:两大关键问题定胜负 这场纠纷的核心其实是两个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围绕这两点展开,这恰恰是普通人最容易踩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有“疑点”就能认定“事实”?举证责任是关键 家属拿着“私密体液”的鉴定结果主张非法服务,但法院为什么不采信?这就涉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核心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简单说,家属声称足浴店提供非法服务,就必须拿出直接证据——比如服务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但本案中,鉴定报告只确认了体液存在,却没说明产生原因,更无法证明与足浴店服务有关。足浴店员工也均否认提供过违规服务,家属拿不出其他有效证据。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推测性指控”不能成立,家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怀疑和猜测不能当证据,打官司就是“讲证据”的过程。 误区二:顾客自身发病,店家就完全无责?安全保障义务跑不了 既然非法服务的指控不成立,足浴店为什么还要赔钱?答案藏在《民法典》第1198条里,这条法律明确要求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做到就要担责。 具体到本案,足浴店的过错很明显:一是没有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牌,也没询问顾客身体状况;二是员工发现李某异常后,只等120却不做任何急救。要知道,猝死急救的“黄金时间”是4-6分钟,等待的11分钟里哪怕做了基础的胸外按压,都可能有不同结果。 法院结合这些事实,再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对方责任”的规定,做出了责任划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基础疾病还凌晨去按摩,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承担85%的主要责任;足浴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最终算下来,扣除已支付的8.08万元,老板徐某还得再赔9万余元。这个判决和同类案例的裁判尺度一致——类似按摩店猝死案中,店家因未尽安全义务通常承担10%-20%的责任。 三、网友吵翻了:这9万该赔吗? 判决一出,网友们的观点分成了鲜明的两派,吵得不可开交。 支持派:9万赔得合理,店家确实失职 “别光盯着体液纠结了,重点是员工眼睁睁等120,啥也不做!哪怕学过一点急救知识,说不定能救回来。” “足浴店连安全提示都没有,这就是失职。《民法典》不是摆设,安全保障义务就得落实到位。” “之前有个案例,聚餐组织者提醒了酒后别骑车就没担责,反观这家店啥都没做,赔钱不冤。” 反对派:这是“按闹分配”,家属更该反思 “明明是自己有重病没注意,凌晨跑去消费,怎么还让店家赔钱?这和‘扶老人被讹’性质差不多了。” “体液的事说不清楚就换个理由要钱?要是这样,以后店家是不是得给每个顾客先做个体检?” “主要责任在自己,店家最多出于人道主义给点钱,判15%责任有点多了。” 不过网友的争论还没停:有人觉得15%的责任太轻,也有人认为店家成了“背锅侠”。你觉得这9万赔偿合理吗?如果是你经营足浴店,会提前做好哪些安全准备?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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