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夏先生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入手了一辆二手奔驰E300,在送车子做保养时,夏

梅姐说法 2025-09-23 20:08:51

浙江杭州,夏先生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入手了一辆二手奔驰E300,在送车子做保养时,夏先生意外发现自己这部车是E200。夏先生想要退车,可双方一直没有谈拢,车子也被对方直接拖走了,车里的黄金饰品和一些贵重物品没来得及取走,也被对方直接拿走了。 据极目新闻报道,夏先生长年在浙江做生意,今年,因为生意的原因,夏先生想要购置一辆汽车代步。 夏先生客户比较多,所以想买一部可以长时间接送客户的好车。因为夏先生不了解豪车的特点和价格,于是多方找熟人打听。 今年5月,夏先生的一个熟人把长年经营车行的韩姐介绍给了夏先生。 在得知夏先生的需求后,韩姐给他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按照近些年最时兴的以租代购的方式入手一辆好车。 在沟通了一会后,夏先生才知道他想要入手的E300L要30万左右。 因为没有这么多钱,所以夏先生便打算按照韩姐提供的方案买车,他和韩姐沟通好了,先首付7万元,剩余的分36个月还完,每月付5040租金,共计251440元。 值得一提的是,夏先生与韩姐虽然签了合同,但是却并没有收到纸质合同,只收到了一张合同照片,且这张合同出租方是空白了,仅注明车辆为奔驰e系。 在低价入手了这辆车后,夏先生非常开心,可是没有等他开心多久,在一次去做保养的时候,夏先生被店员告知,他的这辆车是E200,不是他想要的E300L。 这让夏先生非常生气,认为是车行欺骗了他,于是找到车行准备退车,但是对方却以合同已签的理由拒绝了。 协商无果,夏先生便在今年的九月份断了车供,没有想到,对方在9月13日的时候,直接把夏先生这辆车收回了,并且夏先生放在车里的金银首饰也已经不见了。 事后,车行的韩姐却表示,从头到尾和夏先生交易的都是E200,她并没有任何欺骗夏先生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夏先生所遭遇的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夏先生想要买的车是E300L,但实际上他收到的却是E200。 虽然韩姐表示自己没有欺骗夏先生,但是她存在误导夏先生以为她卖给他的车子是E300L系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因此夏先生遭遇的事情可认定为合同欺诈。 韩姐欺诈夏先生会受到什么处罚?韩姐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韩姐和夏先生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数额为30万左右。只是夏先生只付了首付款7万元及两个月的租金一万余元,韩姐实际到手的只有八万余元。 但8万元已经达到了《刑法》中关于合同欺诈案的数额巨大标准,因此,如果韩姐拒不同意与夏先生协商处理,她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为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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