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抠门,还是没格局?”河南许昌,男子和外甥合作开了家台球厅,男子出45,00

梅姐说法 2025-09-10 11:06:29

“这是抠门,还是没格局?”河南许昌,男子和外甥合作开了家台球厅,男子出45,000元,外甥出18,000元,双方有言在先:不管谁的亲戚朋友过来玩,都要买单,不然生意没法做了!某天外甥父亲(男子姐夫)带朋友来捧场,一共消费了几十元,事后钱也没给直接走了。男子发现后找到外甥,对方表示这是亲爸,实在张不了口要钱。男子找到姐姐要钱时反被怼:这么点钱至于吗?以后别联系了。 小莉帮忙九月九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和外甥合伙开台球厅,最后因为姐夫没有支付几十块的台球费,和外甥、姐姐闹出不愉快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杨先生(化名)一直酷爱打台球,有事没事就会找朋友打上几杆,这天他路过某对方时,发现这里有个店铺正在转让,杨先生顿时就来了主意:要不自己开家台球厅? 为此杨先生先是查看了店面的情况,这里面能够摆上4-5张台子,租金情况也比较合理,在能承受的范围。 接下来的时间,杨先生又在这里蹲守了两天,发现这里人流量比较大,且大都是年轻人和休闲的人,附近也没有第二家台球厅,这不是天助我也嘛。 打定主意后杨先生开始张罗起了台球厅的事,因为经常和外甥打台球,就和对方提了一嘴。 外甥听完后眼睛一亮,表示一定会多多捧场。 分开后外甥越想越想觉得这个生意有搞头,忙联系舅舅,自己能不能也投点钱一起干。 想着都这么亲的关系了,正好外甥也会打台球,朋友也比较多,杨先生一口气答应了下来。 最后两人约定,杨先生出资45,000元占大头,外甥没存多少钱,一共出了18,000元。 等到台球厅快开业时,杨先生找到外甥谈了下运营和管理的事,并约法三章:以后不管是谁的朋友和亲戚过来捧场,可以打折,但一定要付钱,不然这生意没法干。 外甥想了下,表示同意,毕竟这对方都是熟人,特别是刚开业的这段时间,大部分都是熟人和亲戚来捧场的,要是开了这个头不收钱,以后确实没办法管理了。 台球厅开业后果然生意不错,朋友们也比较给力,都来捧场。 因为事先说好的不挂账,以后来的朋友打完后也都会自觉付款的,一段时间后台球厅就开始盈利了,这可把外甥高兴坏了。 本以为能够长久的合作下去,直到这天杨先生的姐夫(外甥的夫妻)带朋友来玩,一下子将双方的关系弄僵了。 那天杨先生姐夫带着几个朋友,一进门就吆五喝六的,随后更是大手一挥:随便玩,这是我儿子开的。 闻言站在后面的杨先生脸色变了下,看这架势,大概率是不会给钱了。 果然,半个小时后,因为姐夫的朋友大多都不会打台球,大家觉得没啥意思就准备离开,姐夫在人群里,也没做任何表示,直接带朋友离开了。 毕竟这是亲姐夫,杨先生也不好上前拦着结账,只得先让对方离开,随后等外甥回来再处理。 外甥得知后有些哭笑不得:“这是我亲爸,玩了才不到半个小时,也没几个钱,这次就算了吧...” 杨先生道:“这个不是多少钱的事,而是原则问题啊!” 见和外甥说不通,杨先生又和姐姐联系了,希望对方给出一个说法和态度。 姐姐得知情况后,半天没有说话,最后更是直接甩了句:“以后没事就别联系了...”,接着就挂了电话。 为此,杨先生找来调解员,想要彻底解决这个事,他的本意是想让外甥明白这个道理:再遇到这种事,不管是谁都要收钱,这是原则问题。 事情传开后,外甥的叔叔表示:“来自家孩子开的店还要钱吗?懂不懂人情世故啊!” 看到大家的态度,杨先生更郁闷了:明明自己是坚持原则,为什么没人理解自己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杨先生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969 条规定内容为:“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案中台球厅是杨先生和外甥合伙投资经营的,期间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其所有权人为全体合伙人。 按照开业前的约定,任何人过来打球必须及时付款,但杨先生姐夫的行为,违背了事先的约定,杨先生有权要回应付的台球费。 2、如何评价外甥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970 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台球厅是杨先生和外甥一起投资经营的,双方是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双方都要遵守之前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既然外甥同意了每个人都要收钱的协议,在父亲没有给钱后,不应该和稀泥,而是去要回钱,毕竟舅舅杨先生要的只是一个态度,不是真的看中那几十块钱而已。 那么,对于杨先生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是大题小做还是格局太小呢?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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