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和女友恋爱一年订婚,给女友18.8万彩礼,3.3万三金,约定今年5

茂彦学法 2025-09-15 17:03:13

河南周口,男子和女友恋爱一年订婚,给女友18.8万彩礼,3.3万三金,约定今年5月办婚礼,谁料,4月份女方父亲突然没收她的手机,禁止两人联系,还气呼呼地说,这个婚礼不办了。男子父亲气愤不已,不办你把彩礼退了。女方父亲:给完彩礼2天,又跟我女儿借2万,你没钱办不起事,我不想让我女儿受苦。最终经过多方调解,结局让人无奈。 2024年3月份,朱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女士(化姓),两人对彼此的印象不错,当天就相互加了微信。 朱先生阳光帅气,也很会哄女孩子开心,王女士温柔体贴,是朱先生喜欢的类型,聊了一段时间后他们确定恋爱关系。 小情侣谈了半年多后,就相互见家人了,朱先生的父母对王女士很是满意,认定了他就是他们的准儿媳。 不过王女士的父亲倒表现的异常冷淡,说不上满意,也没有表现出反对,只要女儿开心、幸福,他倒是没意见。 谈了一年恋爱后,朱先生的父亲找日子给两人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在媒人的见证下付了18.8万彩礼,还给了3.3万的三金。 其实朱先生家不是大富大贵人家,这彩礼和三金是他父母的大部分积蓄了。 不过,在朱家看来,王女士值得他们花这个钱,尽快把她迎娶进门才是正事。 订婚的事办妥后,朱先生的父母就着手,开始看结婚的日子了。 王女士的父亲对此也没有意见,既然两人都订婚了,结婚是迟早的事,该办就办。 最终,朱先生父母看好了良辰吉日,定在今年5月份给他们举办婚礼。 就在朱先生满心期待着早日迎娶自己的女神进门的时候,4月份的一天,他突然联系不上王女士了。 朱先生焦急万分,他多次联系不上王女士后,跑到她家里去找,可王女士却躲着不见他,王女士的父亲还气呼呼地对朱先生说:这个婚不办了。 朱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也不知道哪里得罪了他们。 朱先生很无奈,不过,他不相信女友就这样不辞而别,他相信有一天能等到女友联系。 可一连等了几个月,依然不见女友主动联系,直到现在,他们已经几个月不联系了。 朱先生的父亲气愤不已,找来媒体帮忙,当着记者的面,朱先生的父亲给王女士父亲打电话。 电话里,王女士的父亲显得很生气,他说朱先生农历十八给的彩礼,农历二十就跟我闺女借2万,说房租到期了,拿去周转,虽然这个钱很快还回来,但是气得我两天吃不下饭。 他说,既然你们没钱,办不起这个婚礼,那今年就不结。 朱先生的父亲直接怼他,你气归气,为什么不让两个年轻人联系,你如果不想办婚礼就把彩礼还给我们,但王女士的父亲并没有还彩礼。 朱先生父亲告诉记者,其实两个年轻人感情很好,只是被女方父亲强行断联系。 最终,经过记者开导,也在女方姑姑的劝说下,朱先生和王女士取得联系,王女士的父亲也渐渐消气。 而关于婚礼一事,正在商量着再找日子。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呢? 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本案中,女方父亲因男方借用彩礼钱一事,没收女儿手机,强制情侣断联并阻止婚礼的举行,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女儿的婚姻自由,违背了该法条中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 虽然女方父亲是出于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担忧,但采取的方式过于极端,没有尊重女儿和男方的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方给了女方 18.8 万彩礼和 3.3 万三金后,女方父亲表示不办婚礼,男方父亲要求退还彩礼。 从法律角度,若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依据此条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因为男方家庭拿出几乎全部积蓄支付彩礼,若不能结婚又无法拿回彩礼,可能会给男方家庭造成经济困难。 3、《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事件中,男女双方家庭因彩礼和婚礼问题产生纠纷。女方父亲因男方借用彩礼钱而生气,进而阻止婚礼,在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时又未退还。 从公平原则来看,女方家庭在决定不办婚礼的情况下,应合理考量男方家庭的付出,及时返还彩礼,保障双方的权益。 而男方在借用彩礼钱时,也应充分考虑女方家庭的感受,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双方都应遵循公平原则,妥善处理此事。 最后,我觉得这事双方都有点欠妥。男方刚给完彩礼就借回去,换谁都会多想,确实没考虑女方家感受,做事欠周全。女方父亲爱女心切能理解,但直接断联太极端,好好沟通比什么都强。 大家说对吗?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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