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68岁老太去买菜,一女子告诉她可以免费做眉毛,老太心动了,跟着女子走,

茂彦学法 2025-09-14 21:03:07

河南郑州,68岁老太去买菜,一女子告诉她可以免费做眉毛,老太心动了,跟着女子走,接着被带到整形机构,店员说老太皱纹多,给她做项目,老太听话照做,打完麻药睡了一觉醒来,项目做完了,店员让老太交钱,老太说她只有800,得回家拿,店员说可以用手机操作,于是拿过老太手机,一番操作,划走10698元。老太儿媳发现后,找来媒体帮忙,可整形机构却有不同的说法。 吃饭的时候,王女士(化姓)发现婆婆李大妈的脸有点肿,尤其是眼睛的位置。 王女士问李大妈,是不是做眉毛了?李大妈说她去买菜的时候,花了300多块钱做的。 王女士担心婆婆被骗,于是拿来她手机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她发现,婆婆的手机分三次给整形机构转钱,第一次转了9200元,第二次转800块,第三次698元。 王女士直接喊道:“妈妈,你花了一万多做个眉毛?” 李大妈一听瞬间慌了,赶紧说,没有啊,我就花了300多,她们说的是300多。 第2天,王女士赶紧带着婆婆去到那个整形机构,可人家根本不理会她。 王女士气不过直接找媒体介入,李大妈告诉记者,那天她去菜市买菜,有一个女孩子拉住她说,可以帮她免费做眉毛。 李大妈听了很是心动,她也希望自己美美的,所以就跟着那个女孩走了。 谁料,那个女孩带她坐上了一辆车,车子直接开到美容整形机构。 去到那里,李大妈告诉她们自己想做个眉毛,店员说,她的皱纹太多,建议她做个提眉的项目。 李大妈听完跟她们说自己没钱,可对方还是带她去抽血、量血压,并做项目。 李大妈说,她躺到床上后,被打了麻药,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她的项目已经做好了。 做完项目后,店员让李大妈交钱,她表示自己只有800块,而且还是放在家里,要回去拿,她们听完,一群人直接围上来,不让她走。 其中一个女孩子对李大妈说,不用回去拿,手机也可以操作,接着拿走李大妈的手机,一顿乱点,时不时还让李大妈输密码。 她一共输了3次密码,结束之后,李大妈就回家了,她一直以为自己做眉毛只花了300多,直到儿媳妇说,她花了一万多,她才知道真相。 接着,王女士带着记者和婆婆去到那家整形机构。 机构院长李女士接待了她们,王女士提出,她婆婆根本不知道要花这么多钱。 李女士明确告诉王女士,李大妈百分之百知道,她是分两笔付的。 记者问李女士在做项目前有没有跟李大妈说清楚价格,李女士保证说,她百分之百已经跟阿姨说清楚了。 李女士坚持说,给阿姨打麻药的时候,她的意识是清醒的,所有项目和费用她都一清二楚,现在之所以不承认,那是因为她不想让儿媳妇知道她花那么多钱做眉毛。 而且,李女士说,金额和密码都是李大妈自己输进去的。 可李大妈却说自己不知道,她什么都不知道。 王女士要求机构全额退款,李女士说,她们最多只能退3000元,王女士报警后,警方经过协调未能协调成功。 王女士说,她已经申请卫健委介入,如果她们坚持不退回大部分钱款,她一定会起诉。 李女士说,她接受任何部门和机构的调查,她问心无愧。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呢?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李大妈68岁,对医美项目价格、自身需求缺乏足够判断能力,整形机构在明知李大妈可能认知有限的情况下,引导其进行远超预期且非必要的医美项目,还操作手机划走10698元,使交易成立时显失公平,李大妈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交易行为进而要求全额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李大妈最初只是被“免费做眉毛”吸引,并无进行提眉等高价项目的意愿,整形机构在李大妈明确表示没钱后,仍带其进行一系列项目操作,还在其不知情下通过操作手机完成高额支付,侵犯了李大妈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李大妈有权拒绝该强制交易行为并要求退回相应款项。 机构院长说李大妈撒谎,其实她完全了解项目和价格,如果真是这样,李大妈能要回钱款吗?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李大妈对医美效果、自身身体状况等有重大误解才选择项目,可请求撤销交易,要回钱款。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若整形机构提供的服务未达应有标准,李大妈同样可以要求退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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