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照顾生意,而是薅羊毛!江西,饭店老板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生意人李某,李某领亲

梅姐说法 2025-09-15 16:07:11

这不是照顾生意,而是薅羊毛!江西,饭店老板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生意人李某,李某领亲朋好友去匡某的店里吃了31顿饭,共计消费20017元。李某承诺年底结清饭钱,可到了年底却一分钱没给,一直到第二年的7月,在匡某发再三催促下才给了2000元,随后李某就是失联了。匡某气愤之下起诉李某,要求他支付拖欠的18000元饭钱。 匡某开了一家饭店,店里装修时预留了几个包厢,店的规模不大,来吃饭的基本都是亲朋好友和老主顾。 因为都是熟人来消费,匡某店里生意虽然还算不错,但是利润并不算高。 二零二三年,一个熟人领着李某去匡某的店里吃饭,并介绍李某给匡某认识,称李某是个生意人,平时应酬比较多。 李某也大方的表示,大家都是朋友,以后一定多照顾匡某家的生意。 果然,没过几天,李某就领着几个人去到匡某店里,说要招待几个朋友,让匡某多上几个拿手菜。匡某非常高兴,还多给李某那桌送了果盘。 吃完饭后,李某单独找到匡某,说他应酬比较多,匡某店的菜他很满意,以后他可以把匡某的店当做定点饭店,只要有应酬都来匡某店里。 但是,每次吃饭付钱开票太麻烦,他希望可以赊账,等到年底一块结算。 匡某一想,大家都是朋友,早给晚给都是给,李某又跑不了,年底结就年底结。于是,匡某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就这样,从3月份开始,一直到12月,李某隔三差五就领人去匡某的店里吃饭,大半年下来,一共去吃了31顿,消费了20017元。 可是,到了年底,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结清饭钱,匡某没办法,拿着账单找到李某,李某对账单没有异议,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欠餐费20000元”。 李某虽然认同了餐费,却一直推脱手头没有活钱,让匡某缓他几天。 就这样,匡某天天追在李某后面要钱,一直到7月份,李某才转给他2000元。 等到匡某再次找李某要钱的时候,却发现李某已经换了联系方式,找不到了。 匡某原本想着是熟人介绍的,这才放心让李某赊账,没想到李某竟然是这种人。自己也是小本经营,如果金额少就算了,可1.8万不是个小数目。 匡某思来想去,最终决定起诉李某要钱。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匡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李某向匡某提出将饭店作为定点饭店,赊账年底结算的请求,匡某表示同意。 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进行了约定,后续也实际履行了。所以,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然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2、李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餐费的义务,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承诺年底结清饭钱,可到了年底却分文未付,在匡某多次催促后,也才给了2000元,随后就完全失联了。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当初的约定,损害了匡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匡某作为提供餐饮服务却未得到相应报酬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李某拖欠匡某18000元饭钱事实清晰,所以,匡某完全可以起诉李某要求他还钱。 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和匡某之间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李某拖欠18000元餐费不给并消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判李某自判决生效起7日内,向匡某支付剩余餐费18000元。 李某言而无信属实不该,但是匡某也该长个教训,对于不熟悉的人,也要保持一定警惕心,万一遇到不讲信用的人,损失钱不说,还浪费精力。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来源:红网.红视频9月1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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