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吴大爷退休后闲不住,于是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去某学校当门卫,谁知刚上班几个月,吴大爷就在门卫室猝死了。吴大爷的家属认为,吴大爷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劳动时间过长,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50%责任,可对方认为,吴大爷是因自身身体问题发病,与他们无关。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这样判。 吴大爷辛苦了一辈子,养成了闲不住的习惯。二零二二年三月,吴大爷退休了,猛然间无事可干,吴大爷坐立不安。 想着两个儿子家庭负担重,吴大爷决定发挥余热,出去找个活干,哪怕赚不了多少钱,也坚决不能给孩子们添麻烦。 已经60岁的吴大爷看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在招人,就马不停蹄过应聘了。 正好,在吴大爷去之前,该公司刚和某学校签了一份劳务外包合同,校方将保洁和门卫的工作交给了该公司。 于是,吴大爷和该公司签了一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并很快被派到校方当门卫。 吴大爷的工作时间为每天的下午4点钟到第二天早上的7点半,负责这期间的门卫室管理和给操场的花草浇水,以及夜间宿舍防火防盗的工作。 吴大爷的工作时间看似很长,但是门卫室有里外两间套间,外面的房间是平时工作的地方,里面还有个放了小床的休息间,吴大爷忙完了工作,是可以在小床上休息的。 转眼半年时间过去,二零二三年4月,吴大爷在上班期间突然猝死了。 被发现时,吴大爷躺在里间休息室的床边,经检查,吴大爷的死因为猝死,而且,吴大爷生前患有哮喘。 事发后,吴大爷的两个儿子和老伴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吴大爷的死确实有他身体的原因,但是,吴大爷每天晚上工作15个小时,超长时间的劳作也是诱发他死亡的重要原因。 因此,他们起诉了人力资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50%的责任。 那么,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该对吴大爷的死承担责任?最后会怎么判呢? 1、吴大爷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且吴大爷的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这是基于退休人员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不再受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诸多规制,而是依据民事合同规则形成劳务合作。 吴大爷退休后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明确构成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若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应依照法律规定分担损失。 吴大爷家属认为,吴大爷每天工作15个小时,超长劳动时间是诱发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要求公司承担50%责任。 但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该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大爷的家属要想获得赔偿,就要证明人力资源公司在吴大爷的死亡中存在过错。 但从案件本身来看,门卫室设有休息间,虽然吴大爷工作时间看似较长,在工作之余是有条件休息的,不能直接将工作时间长等同于公司存在过错。 并且,吴大爷的死因是猝死,且生前患有哮喘,这表明其死亡主要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 公司在吴大爷应聘时,并无证据显示其知晓吴大爷的健康状况足以影响工作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且为其提供了休息条件,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公司没有明显过错行为。 2、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吴大爷此前就有过做门卫的经历,而且,相对于吴大爷的年纪,门卫的工作强度并不算高。 吴大爷夜班时长虽然是15个小时,但给他提供了可供休息的床铺,并且明确他在上班期间是允许休息的。 吴大爷的死亡和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吴大爷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吴大爷突发疾病猝死纯属意外,并非因为接受劳务方的过错导致,人力资源公司也并不能提前预见,所以,本案不属于侵权案件,人力资源公司无需承担侵权损害后果。 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吴大爷是在为人力资源公司劳动的过程中死亡的,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酌情判人力资源公司补偿吴大爷家属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大爷的妻儿和人力资源公司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吴大爷的家属这样闹,就是绝了以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路。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济南日报.爱济南9.14日报道
吉林白山,吴大爷退休后闲不住,于是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去某学校当门卫,谁知刚上班几个
梅姐说法
2025-09-15 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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