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离婚后与前夫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最终获得胜利。没想到这女子得到了女儿的抚

老徐说历史嘚世界 2026-06-05 16:56:46

上海一女子离婚后与前夫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最终获得胜利。没想到这女子得到了女儿的抚养权后,竟然不让5岁的女儿上学,这一不让就是三年。三年过去了,这女子的女儿都8岁了,还没上过学,一个字都不认识。这女子到底有什么想法,居然会让女儿错过最佳的学习时间。 女子的理由说出来让人哭笑不得,她觉得送孩子上学纯粹是浪费时间,不如留在家里陪自己做家务。周边的人劝了一遍又一遍,孩子的父亲来了,孩子的外公外婆来了,学校的工作人员也登过门,全都无功而返。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其实早就踩过了法律的底线。 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以法律形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法律。 此后经过2006年全面修订,以及2015年、2018年两次修正,这部法律的保障力度只增不减。 法律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孩子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说白了,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是"个人选择"那么简单。 翻看过去的司法记录,类似的案子并不鲜见。1992年,贵州省某乡政府因儿童家长拒绝履行送学义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将子女送入学校,对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997年,四川省某中学以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侵犯子女受教育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同样支持了诉讼请求。 1998年,湖北省某小学也将拒不送孩子上学的家长告上法庭,结果如出一辙。 这一连串案例说明,保障孩子上学的权利,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拒绝履行义务的家长,最终都要面对法律的介入。 而在抚养权变更这件事上,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更清晰的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父母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如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明显不利影响,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位上海女子长达三年不让女儿上学,已经同时构成了上述两种情形。孩子的父亲和外祖父母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在法律层面几乎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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