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5月26日报道,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汉酒后闯进同村一瘫痪女子家中,他明知对方连基本反抗能力都没有,竟趁着其独自在家无人看护的空档,强行触摸其私密部位。女子只能拼命大声反抗,并表示丈夫即将回家,这才阻止了对方进一步作恶。 然而意外的是,法院判决后,男子至今未道歉。[太阳] 事情发生在2024年,当时67岁村民季某某酒后进入同村一名长期瘫痪女子的家中,趁其丈夫不在,对毫无自保能力的她实施猥亵,女子呼救后,季某某随即离去。 案发后,季某某先被行政拘留14天,后因情节认定升级转为刑事拘留。 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费 3000 元,受害者家属对此结果不服,已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这件事争议的核心,落在刑法第237条的适用上。 该条款规定,强制猥亵罪的一般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属 “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或 “其他恶劣情节”,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受害者因病长年卧床,丧失基本自理能力,季某某系利用其完全无法反抗的处境实施侵害,且双方具有亲属关系。 一审法院未将上述情形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而是适用了较低量刑区间。 受害者家属及部分法律观察人士认为,这一认定存在争议,该情节是否符合"恶劣"的构成要件,正是抗诉请求的实质所在。 与此同时,季某某方面迄今未主动道歉,3000元赔偿的履行情况亦不明确,这一态度进一步加深了受害者家属的不满。 本案的关键变量,在于检察院是否支持抗诉、提请二审。 若二审法院重新审查针对完全丧失反抗能力者实施侵害是否构成恶劣情节,量刑结果存在改变的空间。 这一案件实际上指向一个法律适用层面的具体问题:当受害者属于完全丧失自我保护能力的群体时,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应如何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