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得知一10岁男孩抢走儿子的车骑,还拿“电击棒”威胁要钱,儿子吓得回家拿了3块钱、2包方便面给了对方才拿回车,他气的浑身发抖,找对方家长算账,可男孩妈妈说:那不是电击棒,没有电,批评了孩子,东西也扔了,他孩子给我孩子3块钱可以退还。男子坚持要求男孩书面道歉,不曾想,男孩妈妈说:你还侮辱我作为家长的人格呢,也得给我道歉。男子气哭:我连自己孩子都保护不了! 蒋先生在镜头前一说起儿子被人欺负的事情,一个大老爷们竟忍不住哭了:“我连自己的孩子都保护不了!”他不仅是心疼儿子,也是真的后怕啊! 原来那天,蒋先生的儿子小蒋在小区广场玩,车放在一旁,在他爬高时玩时,一个10岁的男孩过来直接骑走了他的车。 小蒋一看车被骑走,自然往回要,可没想到,男孩掏出电击棒对着他,两头亮着蓝光,滋滋冒火花,还吓唬他说不给钱就电他。 小蒋非常害怕,被吓得跑回家,翻了3块钱和两包方便面送过去,才把车要回来,之后好几天都不敢再去广场玩。 蒋先生知道后气得浑身发抖,本以为是自家孩子运气不好遇上了顽劣的小孩,结果在小区问了其他小孩才知道,遭殃的孩子远不止他家一个。 有的小孩说,“那男孩拿电击棒电我姐姐头。”、“也没电着我们,就吓唬我们”、“他还拿炮炸过我妹妹”、“他还说胖人最害怕电击棒”…… 蒋先生了解之后,结果出乎意料,他原本以为自己儿子是个例呢,结果好多孩子也被那男孩吓唬过。 他越想越后怕,万一那东西真有杀伤力,万一孩子反抗的时候被伤着,后果不堪设想,对着镜头的时候他没忍住红了眼,落下泪,觉得自己连孩子都护不住,那种无力感压得他喘不过气。 他两次报了警,还联系了对方家长,想要个书面道歉,避免以后再有孩子受害。 可对方家长的态度却让他更寒心,男孩妈妈说:那只是个玩具,不是真的电击棒,已经被她扔了,也骂过孩子了。 还说他孩子给我孩子3块钱,愿意把3块钱退还给小蒋,也可以出心理辅导的费用,可以带着孩子上门说声对不起,书面道歉也可以。 不过,男孩妈妈指责蒋先生说话不好听,诅咒她家孩子要去坐牢,要求蒋先生先给她道歉。 原来,蒋先生气急时曾说,男孩的做法如果年龄超过14岁就是抢劫罪,肯定要坐牢的。 男孩妈妈认为这句话侮辱了她作为家长的人格,所以要求蒋先生道歉。 小区物业得知情况后也表态,之后会加强广场的巡逻,发现孩子玩危险玩具立刻制止,但也只能从中协调,没法强制对方家长做什么。 现在蒋先生还在跟对方交涉,实在谈不拢的话,他打算去法院起诉,哪怕不为那点钱,也要给自己家孩子和其他受欺负的小孩讨个说法。 男孩妈妈叫嚣,那个东西是假的,没有电,让蒋先生拿出证据,证明它是真的。 这事目前僵在那里,蒋先可能会走法律程序。 有人说,男孩妈妈还没意识到孩子的行为就是抢劫,只字不提给别人要钱是不对、是违法的,只是轻描淡写的说别人家孩子给了3块钱,什么叫给,那是抢的。 “他孩子给我孩子3块钱”哈哈哈真牛,抢钱原来可以这么表达。 也许有人觉得10岁的孩子还小,不懂事,拿个玩具吓唬人,没必要上纲上线要起诉。 但拿能冒火花的工具威胁抢钱,已经不是普通的小孩打闹,对方家长这种轻描淡写护短的态度,孩子意识不到错误,只会越来越无法无天。 更关键的争议点在于,男孩拿的就算是假电击棒,但已经对其他孩子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心理恐惧,这种行为算不算“抢劫”? 男孩家长只是口头教育到底够不够? 蒋先生只想要个郑重的书面道歉和保证,过分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通俗来讲,10岁的孩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他的行为就不用负责,更不代表家长可以不管。 作为监护人,孩子做出拿工具威胁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家长首先要做的是正视问题,而不是拿“他还是个孩子”当挡箭牌。 如果孩子的行为已经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了心理创伤,受害者家长完全有权起诉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心理辅导费用等,还可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