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男子弟弟吸毒被查,弟弟直接报了男子的身份信息,因兄弟长相相似,加上当时技术有限,警方误将男子录入吸毒系统。11年后,男子抵押贷款被拒,才发现此事,他找到警方讨要说法,警方跟他道歉,并删除了内网的信息,可外网记录删不掉,但是愿意帮他出证明,消除影响。可男子却称自己贷款被拒,公司只能注销,注册网约车也被拒,生活处处受限,将警方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可结果让他失望至极。 高大华原本在成都开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日子过得还行。 可谁能想到,因为亲弟弟干的一件荒唐事,直接把高大华接下来的人生给毁了。 2022年5月,为了经营需要,高大华办理抵押贷款,结果被拒,去查询后才得知,他在2011年竟然被派出所登记为吸毒人员了。 自己从未吸过毒,也没有被派出所抓过,怎么就成了吸毒人员?高大华百思不得其解。 事后,他才从派出所得知事情真相。 原来,早在2011年3月,高大华的弟弟在宾馆自制吸毒工具吸毒,被派出所当场查获,结果弟弟脑子一转,直接报了高大华的身份信息。 因兄弟二人长相相似,当时的技术有限,再加上弟弟能准确说出高大华和家里人的身份信息,警方直接把高大华登记为了吸毒人员。 2012年,高大华去北京出差住酒店时,曾被警方拦下做尿检,可检测结果是正常的,警方让他回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 出差回来后,高大华去了派出所,但是当时并没有人告诉他,他被登记为了吸毒人员,他自己也没往那方面想,之后的多年里,他住酒店,也没再被盘查过。 直到2022年贷款被拒,高大华才知道此事。 可因贷不了款,公司资金链断裂,高大华只能将公司注销,更惨的是,他连网约车注册都被拒了,生活处处受限。 高大华找警方讨要说法,民警上门道歉,并承诺愿意帮他消除影响。 2023年6月,警方把内网错误信息删除,可因技术问题,无法删除外部互联网的相关信息,但可以出具证明,配合高大华消除影响。 高大华不服,直接把警方告了,索赔500万。 结果一审二审全被驳回,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大华在2012年住宾馆时就知晓此事了,可他却在2023年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了。 高大华却认为2012年自己出差,确实做了尿检,可警方并未告知自己是吸毒人员,自己对此事也不知情。 高院认为:对更正登记的起诉期限的审查,不该从当初登记那天算,应该从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算。 高院撤回之前的裁定,要求重审。可重审结果,还是让高大华失望了。 法院认为警方在2012年4月28日已经删除了高大华的行政拘留记录,2023年3月,删除了公安内网将高大华列为吸毒人员的错误信息,警方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另外,针对高大华提出的500万赔偿,他并没有拿出直接损失的证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高大华主张的因错误信息,导致他无法贷款,公司注销,以及连注册网约车也被拒绝。 警方认为贷款被拒、网约车被拒,是因高大华自己征信存在问题:他名下有60次信贷记录,还有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高大华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弟弟犯的错,哥哥买了单,警方当年未仔细核查身份,导致错误信息录入。 站在高大华的角度来说,他的内心是冤屈的,自己没有吸毒,却莫名其妙成了吸毒人员,结果公司没了,生活中还处处受限,他现在肯定是想消除影响,恢复正常生活的。 高大华可以要求警方删除错误信息,消除影响。 《禁毒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但登记须以事实为依据。 高大华从来没吸过毒,因弟弟冒名,警方错将高大华登记为吸毒人员,高大华可以要求警方进行更正,若公安机关拒不纠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弟弟被抓时,冒用哥哥身份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还在高大华弟弟身上,弟弟冒用身份是故意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如因此事对高大华造成严重影响的,他也可以向弟弟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