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上海,一阿姨儿媳是金融人士,阿姨转给她120万委托她理财,不料,一场车祸,儿子儿媳同时死亡,阿姨想拿回自己的120万,亲家说钱进了女儿账户,就是女儿遗产,谁也别想拿走,儿子婚房是阿姨买的,买房子时,阿姨砸锅卖铁,拿出所有积蓄付的首付,阿姨理所应当的认为,自己应该多分,结果令她始料未。 高阿姨家庭美满,儿子娶了媳妇,高阿姨拿出全部的积蓄,给小两口付了首付,在上海买了套房子。 儿媳从事金融行业,她懂经济,会赚钱,高阿姨对她十分的信任。 没过多久,高阿姨攒了120元,她想用钱省钱,就让儿媳帮她做个理财。 之后高阿姨分做3次,每次40万元打进了儿媳的银行账户。 前两笔40万元,儿媳熟练的给了理财产品。 可没想到,第3笔40万刚刚打到儿媳账上,还没来购买理财,意外来了,儿子儿媳出了车祸,同时死亡。 高阿姨惊呆,白发人送黑发人肝肠寸断,他们没有临终遗言,没有交代后事,更没有来得及梳理家里的财务账目。 后事办完,高阿姨想要拿回自己120万养老钱谁知儿媳父母当场翻脸! 他们说了,钱打进女儿账户,就是女儿的钱,谁也休想动这笔钱! 钱咋来的,他们不管,既然给了女儿,就是女儿的钱。 如今女儿死亡,这笔钱就是遗产,他们作为父母,理应继承女儿的财产。 高阿姨急了,连忙去找律师,律师一查,高阿姨转账的时候,既没有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注明这是“理财款”。 也就是说,这笔钱进了别人的口袋,你说是委托理财,他说你是长辈赠与,可死无对证,说不清了。 眼看高阿姨无路可走,高阿姨拿出当初和儿媳的微 信聊天记录。 就要吃下这哑巴亏,唯一的破局点出现了。 记录上完整的说明了,是高阿姨委托儿媳给她做的理财,虽然第40万还没来得及买,这120万就是高阿姨的钱! 也就是说,这压根不是赠与,更不是儿媳的遗产。 儿媳父母想要,门都没有,必须得如数给高阿姨归还。 另外,儿子的婚房是高阿姨付的首付款,现在人没了,高阿姨认为,房子分遗产,我总得多拿点吧? 《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也就是说,男方和女方如果同时死亡,儿子的份额,归高阿姨老两口继承。 儿媳的份额,归女方父母继承。 那房子的出资比例能改变这个平分结局吗?答案是不能。 如果是离婚,得看谁出资多、谁贡献大,可以酌情多分一点。 可是,如今这是死亡继承,高阿姨当初出资买房子时,并没有注明是单独给自己儿子的。 而且房子写的是儿子和儿媳共所有,俩人每来得及写下遗嘱,就得严格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也就是说,高阿姨当年的出资,在儿子儿媳去世后,彻底变成了他俩遗产,各加一半,高阿姨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一半心血流入到女方父母兜里。 有人说了,男方家出的首付除外,其余的才应该平分。 可事实无法改变,谁也无法意料意外什么时候回来。 因此无论年龄大小,一定提前做好规划,千万不可等意外来临才后悔莫及。 另外,无论生活还是工作中,一旦涉及经济转账,一定要留好书面凭证。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