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男子和另一位同事去呼和浩特出差,第二天忙完手头工作后深感疲乏,就去当地会所想做一个正规的推经络疏通按摩,没有想到在等候时突发疾病身亡,单位认定属于工伤,却被当地人社部门否定了,家属肯定不愿意,认为男子是因公出差时间死亡,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当地派出所证明了没有违法行为,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法院判了。 同行的同事回忆,两人连续奔波二天,每天睡眠不足五小时,当天处理完合同签订事宜已近傍晚。 考虑到次日还要赶早班机返程,这位员工提议去附近养生会所做个正规推拿放松。 晚上七点二十分,两人在某连锁养生机构办理了90分钟经络疏通项目。 同事因体力不支选择在休息区等待,监控录像显示,七点三十五分该员工进入3号包间,七点四十分突然踉跄着冲出房门,双手死死揪住胸口衣襟。 值班经理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120,同时取来会所配备的AED除颤仪,但患者已出现呼吸骤停。 急救人员七分钟后抵达时,患者瞳孔已经散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并特别注明"发病至死亡间隔约15分钟"。 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死者手机里存着当天下午三点拍摄的会议现场照片,以及五点四十七分发送的"终于搞定"工作群消息。 单位人力资源部次日即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附有出差审批单、酒店入住记录、死亡证明等完整材料。 但二十个工作日后收到的《不予认定决定书》却写着:"事发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后个人休闲时段,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法定要件"。 家属随即申请行政复议未果,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集中在"出差期间是否全天候属于工作时间"的争议上。 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三组证据:养生会所距离签约酒店仅800米的步行导航截图、死者手机当日运动步数曲线图、公司《差旅管理制度》中"非工作时间自由活动需注意安全"的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很多人对工伤的认知还停留在“上班干工作的时候出事才算”,但实际上差旅场景本来就特殊,员工不是自愿往外跑的,是为了公司的事才奔波,这期间的身体损耗本身就和工作脱不开关系。 总不能要求员工出差的时候除了干活就是在酒店躺着,连正常的放松都不能有吧? 真要那么算的话,那出差的时候吃饭睡觉是不是也算个人活动? 真要是卡这么死,那以后谁还愿意出差啊?法院的判决其实就是掰正了这个误区,不是说只有坐在谈判桌前才算工作时间,出差整个过程里,员工为了维持正常状态进行的合理活动,都应该算在出差的合理范畴里,这才是真的符合人情也符合法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出差期间因连续工作劳累进行正常推拿放松,属于为后续完成返程等工作任务进行的合理休整,并非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符合“因工作原因”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次案件中,死者突发疾病时虽处于生理休息状态,但仍在出差合理时空范围内,且无证据显示其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最终判决撤销原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