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还想再说一下,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的人员有刑讯逼供、威胁

河滩蓑笠翁 2026-04-29 14:14:33

在这里我还想再说一下,在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的人员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情节的,必须由侦查机关的被控人员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情节。不能由一个失去自由的被告人来提供证据。现在我们的刑侦手段和技术,是足以支撑刑侦人员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情节发生的。现在我们的刑侦人员都带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什么时候抓的人,这个人被抓后送到哪里了,什么时候开始的审讯,审讯了多长时间,什么时候送到了看守所,再次提审等等的过程,都必须有完整并且连续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如果被控的刑侦人员不能提供完整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或者是提供经过剪辑的录音录像,那就可以推定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情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切断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人说了,如果真这样执行,有些违法乱纪的人就可以不配合刑侦人员的审讯,延长破案的时间,甚至会让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罚。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冤枉好人和不放过坏人之间作出选择,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宁可放掉几个坏人,也绝不去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放掉一个或者几个坏人,污染的只是一个小溪或者是一条河流;一但冤枉了一个好人,那污染的可是整个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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