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周扒皮!”广西南宁,女子为了能挤上公司早高峰的电梯准点上班,特意每次先下到

文史小将 2026-04-27 00:00:23

“当代周扒皮!”广西南宁,女子为了能挤上公司早高峰的电梯准点上班,特意每次先下到没人的负二楼乘梯,没想到,这天她经过负一楼时踩空摔倒,右脚骨折了,事后公司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工伤,结果公司又反悔了,申请了行政复议,这下相关部门以女子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摔倒为由撤销认定,女子傻眼,直接诉至法院,官司几度反转打到高院,最终这样判了! 2021年7月19日早上8点30分,南宁一栋商务楼的消防楼梯里,“咚”地一声闷响。 黄女士摔倒了。 她在一家工贸公司的商务部上班,已经两年多了。那天右脚踝一下子肿起来,疼得根本起不来身。说出来有点离谱——她不是走楼梯“下楼摔的”,而是从20层一路绕下来,先到负二楼,再坐电梯上去。 这套路线,她已经走了大半年。 原因也很现实:早高峰电梯太折磨人了。20层写字楼,一到8点左右就是排队地狱,十几二十分钟起步。但公司考勤又卡得很死,迟到哪怕一秒,绩效都可能被扣,年终奖也跟着受影响。 黄女士不是那种爱迟到的人。于是她自己琢磨出一个“笨办法”:提前半小时出门,绕去负二楼等电梯,人少、快一点。 那天早上也一样。她照常走安全通道往下走,走到负一楼转角的时候,脚下一滑。 人就摔了。 右外踝撕脱性骨折,额头也擦破了皮。说白了,就是那种一动就钻心的疼。 保洁阿姨刚好路过,赶紧喊人。同事把她送去医院,医生说要打石膏,至少得休养好几个月。 黄女士躺在病床上的第一反应,不是疼,是工伤。 逻辑很简单——她是为了上班才摔的,这不算工作吗? 她找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一开始态度还可以,7月底就盖章同意了,让她去人社局办手续。 人社局也去现场调查了一圈,最后出具认定:算工伤。 她那时候是真的松了一口气。 结果没几天,公司反悔了。 直接去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说法也挺硬:8点30分还没到打卡时间,怎么能算工作时间?负一楼、负二楼又不是公司办公区,怎么能算工作场所? 市政府后来居然采纳了这个意见,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撤了。 黄女士一下就懵了。她就想准点上班,怎么还变成“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了? 她不服,直接把市政府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看完情况,支持她。理由写得也比较直白:她提前到写字楼,是为了按时上岗;走负一楼、负二楼去等电梯,是一种必要的上班前准备行为,本质还是和工作有关。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的结果就完全翻了。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要求她提前上班;8点30分之前不算工作时间;负一楼、负二楼也不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去负二楼坐电梯,是她个人选择。 结论:不算工伤。 黄女士继续不服,人社局也不服,一起申请再审,直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后的结果是:最高法撤销了二审判决,也撤销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恢复了一审的结论——认定工伤成立。 这个案子一路走下来,其实挺“绕”的:公司认了又反悔,政府撤销,一审支持,二审否定,最后最高法再拉回来。 看起来像法律来回拉扯,但背后其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普通人为了不迟到、想办法省时间,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 公司这边的逻辑也很直接,说白了就是成本问题。工伤保险归保险,但一旦认定工伤,对企业就是负担。能切就切,能推就推,这种思路不算少见。 于是就出现一种很常见的状态:制度越紧,员工越自己想办法。早点出门、绕路线、压缩休息时间……这些“土办法”,没人教,但大家都会。 只是出了事之后,这些办法到底算不算“工作行为”,就变得很模糊。 最高法的这次再审,等于把尺度往回收了一点:不能只盯着打卡时间和物理空间。 当一个人的行为明显是为了履行工作义务,比如按时到岗,法律是可以认定关联性的。 说得直白点,就是别用“没打卡”“不在公司楼层”这种理由,一刀切掉劳动者的保护。 至于那栋商务楼的负二层,大概还会继续空着。电梯照样忙,赶时间的人也还是会想各种办法绕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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