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大妈骑电动车伤了脚,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医生粗心大意,将“一次2

辨案析历 2026-04-24 11:13:46

浙江绍兴,一大妈骑电动车伤了脚,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医生粗心大意,将“一次2粒”的云南白药开成了“一次21粒”,药房也没有仔细核对。大妈按照标签,一天吃了42粒,随后便出现恶心、头晕等症状,持续了一周多。对此,服务中心承认是他们失误,愿意赔偿2000元,但家属不同意,害怕留下后遗症,索赔10万。 3月11日,应大妈骑电动车不小心轧到了脚,疼得不行,赶紧去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生看完伤,给她开了几瓶云南白药,药瓶上贴着用法用量,写着“一日四次,每次21粒”。 应大妈一看这个数,觉得剂量有点大。她付完钱,去药房窗口拿药,不放心就问了一句,这个药到底怎么吃? 药房的工作人员头也没抬,表示医生怎么开的就怎么吃,上面标签不都贴着。 应大妈听她这么说,心想那应该没错,就拿着药回去了。 到了家,应大妈按标签上的说明,一次性吃了21粒,到了下午,她又吃了21粒。 她心里还琢磨,医生开这么多,可能脚伤得重,想让我好得快一点。就这样,她一天下来她一共吃了42粒云南白药。 没过多久,她就觉得不对劲了 心里特别难受,胃里翻江倒海,想吐,赶紧给妹妹打了个电话,妹妹让她把药和说明书都拍过来看看。 妹妹一看说明书,整个人都惊呆了,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一次一到两粒。 应大妈这下彻底慌了,马上又赶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一听说她吃了42粒,也吓坏了,赶紧给她做检查。 原来,确实是医生开错了药,本来应该是“一次2粒”,结果打成了“21粒”,这么大剂量,搞不好会出人命的。 医院立刻给应大妈抽血,做了各种生化检查,好在,结果显示血常规还算正常,但葡萄糖和乳酸脱氢酶两项指标超标了。 第二天,应大妈个人头晕眼花,身体轻飘飘的,还一直口渴想喝水。这些症状足足折腾了她一个礼拜,心理压力特别大,就怕留下什么后遗症。 让她和家里人更气愤的是,医院出了这么严重的事故,事后没有一个医生打电话或者上门来关心过她的病情。 反倒是村里卫生站打电话,意思是其他都检查了,没问题,就让他们别闹了。 这么大的量,最怕的就是出血、肝肾损伤、胃肠道刺激,严重了会危及生命,这种危害短期内都看不出来。 为了以防万一,应大妈和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十万元。 对于此事,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承认,开错药确实是他们的错,医院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得知情况后,他们也不是没管,村里有他们的卫生站点,他叮嘱站点医生上门去看过应大妈,并且安排了必要。 不过谈到赔偿,医院愿意出2000块钱,跟家属提出的10万差距太大。 服务中心说,希望通过专业机构做鉴定,确定接下来的补偿标准,鉴定费他们出。 检查结果如果确定是药物过量导致,所有费用医院都会承担,还出具了一份盖了章的承诺书。 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 医院开药最起码要做到“三查三对”,结果一个环节都没做到,这是医生和药房的共同失职。 要是当时药房能多问一句、多看一眼,仔细核对,这场惊吓完全可以避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将“一次2粒”误开为“一次21粒”,药房未履行核对义务,双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而且,该过错直接导致应大妈超量服药后出现恶心、头晕等不适,因果关系清晰。 服务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需对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检查费、后续治疗费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赔偿金额,若鉴定确认存在后遗症风险,服务中心需进一步赔偿,若协商不成,家属可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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