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投票可以随意使用第三方小程序吗?业主大会具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众多事务的决策权然而,业委会却以技术便利为由随意使用第三方小程序组织投票甚至个人信息可修改投票结果可随时查看这还靠谱吗
基本案情小程序投票引发业主质疑杨女士是某商务广场公寓楼的业主。2024年11月,该商务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召开第五次业主大会,对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解聘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提取部分公共收益返还业主等四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方式引起了杨女士的注意:业委会通知称将使用某第三方微信投票小程序,同时结合线下纸质投票进行。然而,该商务广场现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仅限于“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第三方小程序并不在上述方式之列。杨女士通过咨询该小程序客服得知,投票发起方可以实时查看个人投票情况、设置单个微信号投票次数等,甚至还能修改业主投票时填写的房号等关键信息;投票者可选择不关联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其真实身份难以核实。这让杨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对投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产生了质疑。杨女士将该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后,2024年12月3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先后向该商务广场业委会发函,指出其采用第三方小程序投票不符合《议事规则》,要求使用当地住建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官方线上投票系统“昆物通”进行投票。但业委会称,其采用的小程序投票方式属于“书面意见”收集形式——业主投票后,将生成带有业主本人在小程序上亲笔签名的PDF文档,业委会打印后形成纸质选票,再提交业主大会唱票,认为系以“书面意见”形式参加业主大会。业委会同时以“技术便利”等为由,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采纳,仍按原计划组织投票。12月22日,业委会依据该次投票结果,公告通过了所有表决事项,宣布决议正式生效。杨女士认为该投票表决在程序和内容上不符合法定要求,严重侵害自己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表决结果公告及对应的全部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决议撤销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杨女士申请,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业委会立即停止执行案涉业主大会全部决议事项,期限为一年,从而有效固定了管理现状,避免在案件审结前执行决议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在随后的实体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作出的案涉决议在程序及内容上是否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即投票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决议内容是否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于程序层面: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议事规则》是业主自治的基本规范,对全体业主及业委会具有约束力,业委会应当遵循。该商务广场业主大会现行的《议事规则》对投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与可追溯性。在实践中,为便利业主参与、提高表决效率,业委会探索使用微信小程序等电子化方式具有一定现实合理性,但必须以程序安全、结果公正为前提。本案中,业委会采用的通过小程序填写并生成电子文档的方式,本质上属于“电子投票”,其将“电子投票”包装成“书面意见”,实质是对《议事规则》中电子投票须使用官方系统这一限制条款的规避。更为关键的是,业委会采用的第三方小程序本身存在多重技术缺陷:投票者可选择不关联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其真实身份难以核验,无法确保“人、房”以及所谓的“纸质选票签名”相一致;投票发起人可实时查看投票结果,介入联系业主修改意见;投票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与留痕机制等。这些缺陷直接动摇了表决程序的基础,致使所谓的“书面意见”真实性存疑,无法确保表决结果准确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思。因此,该小程序不具备作为合法表决工具的客观条件。关于内容层面:案涉决议涉及内容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其内容本身若经合法程序制定,属于业主行使自治权的范畴,不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但因表决程序违法,整体决议失去合法基础。综上,该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违法,实质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业委会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某商务广场第五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所涉全部决议内容。一审判决后,被告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厘清自治边界,规范基层治理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原则,但自治必须以法律为边界。“尊重规则”与“拥抱技术”并非对立,但技术的引入应以安全公正为底线。任何投票方式,无论其形式如何新颖、操作如何便捷,若无法保障身份真实、意思自由、信息安全、数据不可篡改,就不能成为业主共同决策的合法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不仅赋予了业主共同决定权,同时也通过明确的表决程序和范围划定自治边界,任何试图以“自治”之名规避法律、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均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裁判结果,既是对个体业主权利的保护,更是对业主共同治理秩序的维护。此外,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大会决议往往涉及小区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更,一旦执行很难“回头”。本案在审理阶段及时裁定停止执行争议决议,通过“行为保全+生效判决”,有效防范了“决议执行不可逆、权益损害难挽回”的风险,为行为保全在此类纠纷中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作者:赵雅婷、康嘉倩来源:江苏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