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一女子因陪老板去吃了几顿饭,帮老板向自然资源管理局递了份材料,竟被认定为涉黑。警方在审讯女子时,称只要其认罪就判1年半,不认罪就判2年。女子并未认罪,结果被羁押了821天,最终法院还了女子一个公道,认定无罪。可当女子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程序仅启动了13天,警方又以女子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为由重新立案。可更讽刺的是,这个罪名在一起刚审结的涉黑案中,已被法院明确否定。 据悉,41岁的史女士是一名单亲妈妈,在2018年12月底入职某物业公司,而在事发前史女士已经坐上了某物业公司经理的位置。 2021年8月23日,史女士在办公室内被昌江警方直接铐走,连张像样的传唤证都没见着。 到了审讯室后,头顶的大灯烤得人发昏,负责审讯的民警反复逼问史女士的老板是否有行贿行为。 史女士根本不知道内幕情况,只能如实回答:“没有”,谁知换来的却是被关了一整夜以及多番的审讯。 期间,民警一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说得让民警满意,就可以让史女士回家,如果不满意,就让她牢底坐穿。 可史女士实在不知道要交代什么,就把自己陪同老板去吃过几次饭、买过几次单的事说了出来。 万万没想到,就因为这样一句无关紧要的话,却成了史女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 之后,史女士糊里糊涂地被警方拘留了,并被送去羁押,直到821天后,2025年的5月23日,检察院才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史女士有涉黑行为,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众所周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只有涉嫌什么罪名,并非真正的定罪。而在案件移交到法院之前,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有权决定案件是否要移交到法院。 因此,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代表史女士的案子不会到法院,史女士是无罪的。 然而被错误羁押821天,对于史女士这样的单亲妈妈来讲,是无比残酷的,她时刻担心着孩子有没有好好吃饭,有没有生病不舒服。 好在检察院认定了史女士无罪,她在被释放后,立即申请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要求公开道歉。 可谁能想到,在9月23日,史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中止办理通知书》,其中明确显示警方在9月12日,也就是国家赔偿刚启动不久,又以“骗贷罪”为名对史女士进行了立案调查。 史女士对于这个骗贷罪的认定感到十分无语,因为法院在审结的涉黑案件中,已经明确史女士不构成犯罪。 目前,相关调查组已经介入调查核实,并明确表示会给公众一个交代。 有网友实在看不下去,纷纷吐槽: “涉黑搞不成就搞骗贷?合着为了不掏赔偿金,罪名可以像换衣服一样随便换?” “刚判无罪就急着重新抓人,这吃相太难看了!怕担责就直说,非要披着依法审查的外衣,把老百姓当傻子哄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来说,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检察院或法院,但通常是检察院。 也就是说,对史女士作出国家赔偿的机关应该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 其次,公安机关以史女士骗取银行2000万元贷款为由再次立案,这个有问题但不是很大。 按照史女士所说,其与老板涉黑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史女士以及老板等人存在套路贷的违法行为,但因为证据不足,所以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史女士等人还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只是因为证据不足。 那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新的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史女士等人涉嫌骗贷罪,的确可以继续对史女士进行立案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第23条规定,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中止国家赔偿程序并没有问题。 如果查不到什么新证据,赔偿义务机关仍需要赔偿,只是会耽误点时间而已,赔偿的金额不会减少。



霸王龙
除非国家必须要出一套专对公安系统内部涉黑行为'追责判刑机制!要不然没办法!
tra老廖
关3八百多天没找到证据,放出来十来天立马找到证据了。无论此妇是否犯罪,这个时间节点立案……公安机关引祸祸上身呀!
用户10xxx18
追责相关人员
用户10xxx34
应该对涉及的警方立案调查!!!
南国邕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