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不容易啊!”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回家,4小时后却猝死在家中,这究竟算不算

欣姑娘耕耘 2026-03-30 19:41:26

“打工人不容易啊!”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回家,4小时后却猝死在家中,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公司一口咬定“没直接送医就不算”,家属却坚持要讨个公道!普通人的自救选择,到底该不该被法律保护? 河南安阳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张某某在岗位上值班,工作时间从下午3点持续到晚上11点。当天下午,他在地下车库与保洁员一起清扫积水时,突然感到身体发冷,就像是感冒症状。通过工作对讲机,他向班长请假:“班长,我身上发冷,好像感冒了,能请假回家不能?”得到批准后,张某某于晚上6点34分离开单位回家休息。 但病情的发展远超预期。当晚10点02分,张某某的妻子发现他情况危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急救人员赶到后,张某某已无呼吸心跳,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从请假回家到猝死,仅间隔不到4小时。 2024年5月,张某某的妻子袁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为丈夫的死亡争取应有的权益保障。同年7月,安阳市某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张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抢救”的认定标准。袁某不服这一决定,随后申请行政复议。9月安阳市另一部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但争议并未就此结束。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对复议结果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公司认为张某某虽在工作期间感到不适,但未直接就医,而是选择回家休息,且在4小时后死亡,缺乏“径直送医抢救”的过程,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未直接送医而是请假回家休息,后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视同工伤情形? 2025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疾病的发作、加重乃至死亡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普通职工受医学专业知识限制,难以对病情严重性作出准确判断。张某某因身体不适选择回家休息,属于普通人的自救行为,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立法本意是对因工作劳累、工作紧张引发死亡的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若将“直接送医抢救”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不仅扩大了人为操作空间,也对缺乏专业知识的职工不公平。 综合《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法院认定张某某从工作期间感到不适到猝死,存在持续性和紧迫性。其因对病情严重性认知不足选择回家休息,属于合理自救行为。行政机关在未查明请假原因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 最终,法院维持了复议决定,驳回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帮助,不妨点赞转发,让更多人了解这一重要判决!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热点解读!豪华混动MPV进入19万时代 可爱多一点,干爽多一点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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