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28岁的大学毕业生,在十字路口超速“闯黄灯”,与“闯红灯”的74岁老人相撞,致老人死亡。一审被判刑后,他坚称“我不是撞人,是他撞我!”,自己才是“受害者”,愤而提起上诉。谁也没料到,法院二审反倒给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结论! 2025年6月10日清晨6点42分,在三亚市的一个十字路口,28岁的大学毕业生熊某驾驶的白色轿车疾驰而来,在黄灯亮起后,并未减速停车,而是以远超限速的75km/h速度冲入路口。几乎同一时间,74岁的林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载着乘客陈某,在路口红灯持续的情况下,也径直闯了过去。 “砰”的一声巨响,轿车与摩托车猛烈相撞。林某被撞飞,后因胸腔脏器破裂出血导致血气胸,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陈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介入调查。综合监控视频、车速鉴定等证据,交警认定:熊某超速“闯黄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无证驾驶、闯红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判处熊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熊某不服,立即向中院提起上诉。他的核心观点只有一个:事故责任认定错了! 熊某一方反复强调: “是林某闯红灯撞了我,不是我撞的他!” 他们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车辆碰撞位置的鉴定,是摩托车“主动”撞上了轿车。 “林某过错更大! ”他不仅闯红灯,还是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并且已74岁,属于“超龄禁驾”人员。 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熊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熊某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没有采纳熊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 “谁撞谁”不是关键,关键是谁的过错对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法院指出,双方都在违法行驶,“碰撞”是必然结果,无需纠结是谁“引发”了碰撞。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全过程,足以还原事实。 超速行为危害巨大,是事故发生的主因。法院认为,熊某在限速40km/h的路口,以75km/h的速度“闯黄灯”,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失去了避让的时间和空间,对事故的发生及人员伤亡的后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林某的其他违法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虽然林某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等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本身与“这起特定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不作为划分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熊某的超速“闯黄灯”行为,相较于林某的“闯红灯”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原审认定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主要争议点分析! 熊某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结合查明的事实:熊某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75km/h的速度行驶,严重超速;熊某在黄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属于“闯黄灯”,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 以上行为导致双方在通过路口时,均丧失了有效避让的空间与时间。 虽然双方均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但熊某的严重超速行为,直接放大了事故的危险性,使损害后果不可避免,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导和决定性作用。因此,其过错程度更重,应负主要责任。 林某的其他违法行为为何不改变主次责任? 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超龄驾驶,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但在划分事故责任时,需要审查这些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路口,以及熊某的严重超速。林某的其他违法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不作为划分主要责任的依据。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