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有个女子,因为房贷逾期被银行告上法庭。一审输了,她不服,提起上诉。她喊

三金三心草 2026-03-26 12:03:55

湖北咸宁,有个女子,因为房贷逾期被银行告上法庭。一审输了,她不服,提起上诉。她喊冤的理由,不是没钱还,而是说合同里的罚息条款“没加粗、没标红”,银行没提醒她。她翻来覆去盯着合同上的几行字,一夜没合眼,越看越觉得自己不该交这笔钱。原来,那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里,罚息利率上浮50%的“50%”,究竟是用什么字体印的,成了这场官司的关键。 2012年,郑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6万余元。她向某银行申请了32万元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0年。 2025年,郑某因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她偿还剩余本金18.6万余元、利息1.1万余元,以及罚息1951.52元。 郑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她的理由是罚息条款是格式条款,银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她要求免除这笔罚息。 郑某称,自己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为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暂时无力还款。她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而银行在合同中并未将罚息条款加粗标红,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银行方面则回应称,罚息条款的约定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合同第三十一条中“罚息利率上浮50%”的“50%”是手动填写内容,且采用了蓝色加粗字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本。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罚息利率条款中“50%”的字体整体加粗加大,不同于合同其他打印字体,银行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关于郑某提出的家庭变故属于不可抗力、应减免罚息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郑某所述的家庭变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据此免除还款责任。 2026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争议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对罚息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涉合同第三十一条罚息利率条款中“50%”的数值,采用的是蓝色加粗字体,明显区别于合同其他文本内容。法院认为,这种加粗、加大的标识方式,足以引起借款人的注意,银行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购买商品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应当清楚签约的法律后果,也会在签约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另外的争议点:家庭变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郑某认为,自己因家庭重大变故、经济困难导致暂时无力还款,主观上并非恶意违约,请求法院酌情减免部分罚息。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简单理解就是谁也没法提前想到,谁也拦不住,谁也躲不过。 比如地震、洪水、战争、政府突然出台禁令这些事,是所有人都无法控制的大环境问题。 而郑某说的“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属于个人层面的生活风险。虽然对她家来说确实很艰难,但法律上不认为不可抗力。因此郑某所述的家庭变故,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不能适用相关规定免除还款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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