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逼和同学互打,留下书包和遗书后坠亡。父亲撕碎80万元和解协议:“我不要钱,

阿芃读世界 2026-03-24 22:48:40

孩子被逼和同学互打,留下书包和遗书后坠亡。父亲撕碎80万元和解协议:“我不要钱,只要那个拍视频嘲笑孩子的老师受到审判!”   据公开报道,2026 年 1 月 6 日,河南某小学男生小宇(化名)与同桌吵闹争执,被老师涉事老师叫到讲台上,并被要求“互相打对方 50 次”。   两个孩子开始只是轻微推搡,遭到老师嘲讽和训斥后,才发生肢体冲突。老师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全程用手机拍摄,喝止试图劝阻的同学。   当天放学后,小宇将书包放在晚托班,独自回家后,不幸从自家楼顶坠亡。   日前,当地三方协调小组提出“赔偿 80 万、教师停职”的和解方案,被孩子父亲秦先生当场撕毁。   从孩子父亲的角度来看,儿子遭受的不是“体罚”,而是“公开侮辱”。   涉事老师让儿子站在讲台上,像耍猴一样逼他和同学互殴 50 次。她拿着手机在录像,还笑说“打轻了”。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教育惩戒手段。   事情发生过去两个月了,涉事老师还在正常上课,当地有关部门此前给出的处理意见仅为停职。   从孩子父亲的角度来看,那份和解协议对自己是一种羞辱。   他清楚,一旦接受了和解,这件事就可能被定性为“一起不幸的意外”。   老师最多受到纪律处分,过几年还能换个地方继续当老师。而他10岁的儿子,就只是存折上6个阿拉伯数字。   我每每看到类似的报道,总是为孩子的逝去感到痛心。涉事老师在现场拍摄的意图和心态,需要后续的进一步调查。   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及公开披露的案件细节来分析,孩子父亲坚持追究涉事老师的刑事责任,有法律依据,也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有难度。   涉事老师可能涉嫌的第一个罪名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 260 条之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罪名专门针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需证明涉事老师的虐待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本案中,变相体罚也属于虐待行为之一,涉事老师对孩子进行了肉体折磨和精神上的侮辱。孩子遗书的那句话“我不想被人当沙包”侧面反映他的不幸离世与其遭受的精神打击密切相关。   涉事老师可能涉嫌的第二个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 233 条)。   要想以此罪追究涉事老师的刑事责任,难点在于要证明她的体罚行为和孩子坠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老师会辩称说:“我只是让他互殴,他自己想不开跳楼。这是他自己选的,跟我无关,我也无法预见。”   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自杀是介入因素,中断因果”。   《刑法》第16条就有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那么,孩子父亲一方可以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证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标准高于成年人。   对于 10 岁儿童,教师的行为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孩子无法反抗,只能服从。   而孩子留下的遗书“不想再被当沙包”,直接证明了老师的指令与孩子受到的精神创伤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孩子父亲还可以强调,老师实施了体罚、羞辱等先行行为,就产生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立即停止、安抚孩子、通知家长严加看管。   但涉事老师不仅未履行该义务,反而继续拍摄、放任。这种不作为加剧了孩子的心理创伤,直至情绪崩溃,构成了刑法上的“过失”。   另外,还应当仔细查看涉事老师手机拍摄的内容,老师拍摄是为了惩戒,还是为了取乐?是否有嘲笑、调侃的内容?   如果有这些内容,足以证明老师行为的主观恶性,驳斥她“无法预见后果,纯属意外”的辩解。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涉事老师的行为已远超“教育不当”的范畴,如果后续有确凿证据,证实其行为与孩子坠亡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能证明其主观恶性,那么她的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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