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向男子借5万元钱,还说如果还不上钱就“以身相许”做他的女朋友,男子让女子写了一张借条,并约定白纸黑字写了下来,但到了还款日期,女子没钱还,她就做了男子的女朋友,没想到两人相处没多久,最终还是分了手,分手后,男子直接要求女子返还5万元钱。女子怒怼:我已经履行合约,凭什么还让我还钱?男子向法院起诉女子。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豫视频 其实这事儿要从两人认识说起。 他俩是在一个相亲平台上“勾搭”到一起的,刚认识没多久,大概一个月左右,就都觉得对方挺合拍,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正当甜蜜的时候,女方家里突然有点急事,没钱周转,跑去跟男方开口借了五万块钱。 当时俩人关系倒是不错,男方也就没多想,直接答应把钱给了她。 可是五万块可不是小数目,对男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为了图个说法,他脑袋一转,让女方老老实实写了张借条,并且在借条里加了一条很“重磅”的附加条款:要是到期还不上钱,就当这五万块算是彩礼,不用再还了,女方就“以身相许”嫁给他。 时间一到,果然女方没还钱,只能“履行合约”,行动上变成了男女朋友。 可现实生活里,感情不比电视剧,磨合期一过,两人就天天吵架:三观不一样、生活习惯不合,最后哪还有以前的甜蜜?一刀两断,分手收场。 可是,借出去的钱总不能这么算了。 男方上去要钱,女方倒好,一口一个“我已经履行过借条上的‘以身相许’条款了,你凭什么还要钱?” 双方谁也不服,各自死磕不让步。 结果,男方只好打起了官司。 案子上法庭后,法院翻看借条和证据,认定:“以身相许”“彩礼抵债”这种带有人身交易性质的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文规定,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既然这个特殊约定不成立,女方还是得按最初的借款协议,把那五万块原封不动地还回来。 说来也简单,法官还特意提示:恋爱里要是有大笔钱要来往,不管你俩多相爱,心里再信任,也得搞清楚这是借款还是礼金;转账记录、借条这些证据一定要留着;要给自己留个说法,别等钱都花出去了,感情也散了,还得跑法庭。 这判决一出,网友们又乐了:“都当了男女朋友,还不肯退钱?这不明摆着白嫖!”、“感情再甜,也经不起彩礼和借条双重考验啊!” 这事给大家提个醒:谈恋爱能花心思经营感情,但别相信“卖身契”还债,法律是不承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千万别光凭爱情买账,别到头来人财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