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8岁女童在妇女节花了50元零花钱买了5支玫瑰花送给母亲。可女童的父亲

雷雷说趣 2026-03-09 23:59:45

河南郑州,一8岁女童在妇女节花了50元零花钱买了5支玫瑰花送给母亲。可女童的父亲却认为玫瑰花的价格太贵,还拉着女童到花店要求退货退款,甚至十分嚣张地威胁店老板,如果不退钱就别想在这开店了。目前,店老板已经报警处理。 据悉,在妇女节那天,花店里来了一位小女孩,她说今天是妇女节,所以想买花送给母亲。 店老板觉得女孩非常的孝顺,对女孩的行为赞扬了一番,然后询问她要买什么花。 女孩不知道该如何选择,于是店老板给她一一介绍。后来女孩选择了店里的一款A级玫瑰,还要了5支。 按照平时的价格,这玫瑰花肯定是不贵的,但那天是妇女节,大部分的花店都涨到了10元一支。 因此,小女孩支付了50元,店老板则给5支花都上了包装。看着小女孩拿着花开开心心地离开,店老板也十分的高兴。 然而1个多小时后,女孩又来了,但这次女孩的爸爸也跟来了,女孩当时的表情十分的慌张。 女孩的父亲一进店,没有什么好话,直接就开始数落店老板坑他女儿的钱,还指着小女孩手中的玫瑰花说凭什么卖这么贵,不就一朵花吗? 店老板立即解释是因为今天是妇女节,所以花会贵一点,平时没那么贵,这都是市场行情。 但是女孩的父亲就是不买账,他要求店老板立即退钱。 面对女孩父亲的嚣张态度,店老板也咽不下这口气,就和女孩的父亲杠上了,表示花都买完1个多小时了,没办法退。 见店老板不肯退钱,女孩的父亲当即放下狠话,称不退钱就让这个店开不下去。 店老板见对方如此嚣张,也只得报警求助。 事后,店老板表示,如果当时女孩父亲能好好说,大不了就退了几支,但对方一进来就嚣张跋扈地,实在是让人感到气愤。 有网友表示,这男的肯定不爱他的妻子,还阻止女儿去爱母亲,真是可恶至极。 这种教育方式欠妥,就算要退也应该自己去退,而不是带着孩子,孩子一片好心,被这样一搞,以后还送不送了? 但也有网友表示,现在的花店一到节假日就涨价,确实该治治了。 人家才8岁,而且明明可以买1朵送给妈妈,你却让她买了8朵,不找你找谁?非要送5朵吗? 那就此事而言,该如何评价呢? 小女孩在妇女节给母亲送花,是最为真诚的情感表达,是对母亲爱意的体现。这份未经世俗浸染的真诚,远比玫瑰的价格更有价值。 可是父亲的做法,不仅否定了女孩的孝心,更是给女孩上了一堂错误的“金钱课”。要知道,节俭并不等同于吝啬。 从父亲的做法来看,他认为金钱的得失凌驾于情感之上,而他当着女孩的面去威胁店主的嚣张态度,更会扭曲女孩的价值观和处世方式,也破坏了女孩对亲情的美好认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规定,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其中包含了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等。 因此,这位父亲的做法,真的是欠妥。 至于女孩才8岁,她购买玫瑰花的行为是否有效,并不是只要家长事后不同意追认,交易就必须取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小女孩与花店进行交易,需要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如果女孩的父母不同意的,那店老板一般情况下应当退钱,小女孩也应当退还完好无损的花。 但如果小女孩对于花50元购买5支玫瑰花有了清晰的认知,知道50元的真正价值,以及送玫瑰花的真正含义的,就说明送花的行为与女孩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交易并不需要父母地追认,法律上视为有效买卖合同。 有关媒体调查后发现,妇女节期间玫瑰花的价格普遍是10元/支,属于正常的市场价。 因此,女孩父亲以玫瑰花价格太高,店老板坑了女孩为由要求退钱,这并不合理。 更何况女孩父亲还威胁店老板,让店开不下去,这就构成了寻衅滋事了。严重点的话,女孩父亲会面临治安处罚。 最后,教育子女的核心应该是教会孩子懂得爱与尊重。这场闹剧中,女孩的父亲输掉的不仅是体面,还失去了一个给女孩树立正确榜样的机会。希望家长们能够明白一个道理,守护孩子的真诚与善良,教会他们尊重他人、懂得感恩,才是最珍贵的教育。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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