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1000买保险,业务员给他保证,5年本息就能支取,男子立刻签单,先

王哥说世情 2026-02-11 16:27:20

北京,一男子花1000买保险,业务员给他保证,5年本息就能支取,男子立刻签单,先交了一期200万元,交完钱后他仔细一看,发现这1000万的保险,到他105岁才能支取,男子被骗,立刻要求退单,保险拒绝,男子告上法院,结果亮了! 李先生生财有道,手里积攒了不少的财富,偶然一个机会,他认识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业务员根据李先生的情况,给他推荐了四种理财型保险。 这些保险,都是到期可取、随用随取的理财类保险,正好符合李先生的需求。 李先生毫不犹豫的下单,购买了这四种理财型保险,保险期间,没出任何的意外,因此一来,李先生就对这位保险员充满了信任。 可是他没有想到,这只是前期的铺垫,后面的经历,让他万箭穿心! 时间一晃,就到了2024年,6月30号这天,那位业务员又来联系李先生。 他告诉李先生说,他们公司现在有一款“某长寿保险产品计划”合同,金额1000万元,红利丰厚,希望李先生能够购买。 业务员边说边翻开合同,指着预期收益测算表上的数字让李先生观看。 李先生有些犹豫,毕竟这款项太大,足够他全家人吃穿不愁花一辈子,谁知那业务员表示,5年后本息随时能取,您看咱俩打交道那么多年,我啥时候骗过您那? 李先生回忆起从前,确实没有出过任何的问题,他立刻就签单,当天就支付200万元。 谁知签约后的半个月里,李先生接连遭遇家庭变故,他的老父亲病逝了,母亲悲痛欲绝,终于病倒在了医院。 李先生强忍悲痛,为自己的父亲办理后事,他在医院与殡仪馆间来回奔波,再也顾不上保险之事。 在这期间,保险员仍在不断的催单,要他尽快交完剩下的保费。 可李先生已经顾不上许多,连日的劳累让他心力交瘁,他再也熬不住了,突发心绞痛住进了医院。 李先生在休养期间,无意中打开了那份才买的保险合格,他这时才有时间进行逐条的细看。 万万没有想到,等他细看下来,竟然看到了一个条款,条款上写明,这笔保单上的金额要在105岁时才能支取,存满5年之后,只能支取少量的红利。 李先生顿时惊呆,要知道是这样的条款,打死他也不会购买这个保险,105岁是个啥概念,有几个人能活那么大的年纪? 李先生瞬间感觉被业务员骗了,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么多年自己对他信任有加,没有想到,对方竟然利用信任,给他挖了这么个大坑! 他给业务员发去消息: 我不是一直给你说了嘛,我只要5年能取的产品吗,你为什么要给我签成长期,竟然还是终身的? 谁知那业务员又开始表演,他假装糊涂,就想推脱指责: 我不知道您说这话是啥意思? 您和我接触到现在,我都是在尽心尽力为您服务的,如果我有什么做的不好的地方,您可以直接向公司反映。 李先生急了,你现在别说这个,这款保险我不买了,我要退单,我不需要长期的保险。 可这个时候,业务员脸就变了,想退单那不可能,你已经白纸黑字签了你自己名字! 李先生火冒三丈,如果不是你说5年就能支取,我怎么可能签字,怎么可能交钱? 业务员两手一摊,拒绝退单,李先生和他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解决问题。 李先生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李先生的投保需求是短期理财,且期望5年就能支取本金,业务员却故意隐瞒了合同中1000万本金要等到李先生年满105周岁才能支取,5年后只能每年领取少量红利的合同条款。 法院认为,业务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李先生对保险产品的x质和收益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才签订了保险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法院认为,李先生起诉时并未超过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 综上,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讼诉:判令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李先生200万保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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