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P 了!”辽宁锦州,一70后男子自称离异,哄骗90后女牌友和他发生了关系,他一时高兴,花25000元给女牌友买了个大金镯子,谁知没过几天,就被他妻子发现,妻子找女牌友要她归还,女牌友这才知道被男子骗了,女牌友提出,只还一半给妻子,因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女牌友全部返还,男子跳了出来: 我媳妇儿要,我就往回要,我支持我媳妇! 周某年纪轻轻,她还是个单身,可是她闲来无事,总是爱去棋牌室打一会儿麻将。 棋牌室烟雾缭绕,男多女少,大多数都是老头老太太,他们退休之后,有大把的时间在这里休闲娱乐。 而周某坐在牌桌上,更是独树一帜,显得她年轻美丽,在一群人里特别的靓丽。 王某已经50岁左右,他70后生人,也不太小,也不太老,反而他身上,充满着成熟的味道。 他盯着周某,觉的周某年轻漂亮,他动了心思,想方设法和周某接近。 他谎称自己是离异,孩子大了,不用他管,他独身一人,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 他看见周某,顿时就眼睛放光,他故意给周某放牌,很快就获得了周某的好感。 周某看他年届中年,做事稳重,几圈牌下来,周某心里也泛起了涟漪。 牌局结束后,王某趁热打铁,和周某之间互相加上了V信,从那以后,两人天天热聊,没过多久,俩人就发生了愉快的关系。 从此以后,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为了表达诚意,决定送她一份贵重的礼物。 2025年8月20日,俩人来到金店,金店里琳琅满目,各种各样美貌的首饰。 王某让周某随意的挑选,周某看上一款金灿灿的手镯。 这手镯造型精美,在灯光下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周某直接带在了手上,幸福之情,无以表达。 王某去刷款,毫不犹豫刷了25012元,手镯戴在了周某的腕上,更加衬得她格外美丽。 谁知没过几天,周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是王某的妻子翟某。 翟某声嘶力竭,直骂周某不是个东西,勾y他她家男人,破坏他们的婚姻。 周某被骂的莫名奇妙,她这才知道自己是被王某给骗了。 王某根本就没离婚,翟某才是他合法的妻子。 他们之间有了矛盾,最近一直处在分居状态,可是矛盾过后,他俩和好如初,翟某翻他手机,这才发现他给金店支付了两万多元。 经过翟某的刨根问底,最终王某承认了买金镯子之事,翟某气的火冒三丈,结婚这么多年也没见你给我买过一件像样的首饰! 妻子在电话里愤怒吼道,你赶紧把王某送你的金镯子还回来,他是有老婆的人! 周某顿时就泪流满面,她没有想到,王某装的是如此的真诚,他信誓旦旦说自己是个离异人士。 原来全部都是谎言,自己在不知情下竟然成了不光彩的人。 她转而一想,自己并不是故意和王某交往,自己没错,错在王某,自己也是被他骗了。 周某认为,我也是受害者,我并不知王某有妻子,如果我把金镯子还了,那我受的伤害又该谁赔? 翟某看她不还,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周某返还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而那个始作俑者王某跳了出来,他在法庭上大叫: 买镯子用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媳妇要,我就往回要,我支持我媳妇! 有人认为,是王某太不地道,周某属于不知情方,也是受害方,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违法的一方属于王某,这个过错如果由周某承担的话,是不是有失公允? 也有人说,既然是夫妻共同可支配财产,那么男的把自己可支配的一半赠与了周某,周某只需把属于翟某的另一半返还就可以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某花25012元给周某买金镯子,这笔钱属于王某和翟某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未经翟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翟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即使周某不知道王某有妻子,但也无法改变王某无权处分的事实。 共同财产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追回全部款项。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周某交往并给她买金镯子,建立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基础上,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周某虽然自称也是受害者,但公序良俗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受赠人是否知情。 只要赠与目的违反道德准则,就自始无效,因此周某负有全额返还款项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将25000元全部返还给翟某。 所以,女士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一定分辨出对方说的是否是谎言,否则身心受到伤害,还会被仅退款。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