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两名14岁女孩在某连锁零食店买东西,结果被店员认定为小偷,不仅将二人拽

雷雷说趣 2026-02-06 19:58:42

陕西咸阳,两名14岁女孩在某连锁零食店买东西,结果被店员认定为小偷,不仅将二人拽回,还扣留了她们20多分钟进行质问。期间店员并未报警,也未同意女孩们联系家长,并逼迫二人开包自证清白。事后女孩感到十分委屈欲跳楼。家长气得找上门讨要说法,可店员却轻飘飘来了一句“误会了”,甚至还报警说家长闹事。(来源:澎湃新闻) 2026年2月2日晚上,张女士下班推开家门,可迎接她的并不是往日的温馨,而是女儿撕心裂肺的哭喊。 14岁的初中生突然扑进怀里,哭得浑身发抖,抽泣中挤出一句绝望的话:“妈妈,我被人说成小偷了,同学都用异样的眼神看着我,我要不要跳楼死了算了!” 女儿的这番话让张女士顿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立即安慰并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经过4个小时的安抚,女儿终于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下午1点多,张女士的女儿和亲戚家的女孩结伴到涉事零食店买东西,随后结账出门。 可还没走多远,二人就被零食店的店员给叫住了。 店员的语气十分不好,说张女士的女儿和她的同伴偷了东西。随后,两个女孩被连拉带拽地带回了店内。 在接下来的半小时内,店员并没有报警,而是坐在电脑桌前反复回看监控,把两个孩子晾在一边。 店里人来人往,不少路人投来异样的眼光,甚至还有认识的同学路过。那种被当成“贼”一样审视的羞耻感,让两个女孩脸颊发烫,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期间,张女士的女儿脸色发白,胃里一阵痉挛,小声哀求店员:“阿姨,我身体不舒服,能给我妈打个电话让她来吗?” 可店员却直接拒绝了,试图切断孩子唯一的求助渠道。 为了尽快摆脱这屈辱的场面,两个女孩主动打开了书包,甚至翻出口袋里的每一件物品。 在确认书包里没有任何店内的东西后,店员才放了两孩子离开。 听完女儿的话,张女士已经愤怒到了极点,她来不及吃口饭,立即到零食店要求查看监控原件。 可店员却百般阻挠,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是误会,道个歉还不行吗?” 当张女士试图用手机拍摄取证时,双方爆发了争执。期间,店员直接报警了,说有孩子家长在店里“闹事”。 后经民警调查,两个孩子只有摸了货架和摸书包的动作,但没有盗窃的行为,这完全是场误会。 然而张女士却认为这不只是误会,店员擅自将两个孩子非法拘禁在店内,且不给孩子报警和找家长,这明显就有问题,所以她要求店员给个说法。 在张女士的坚持维权下,零食店负责人终于公开道了歉。 那店员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的或者非法拘禁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则可以立案追诉。 本事件中,店员强行留下两个孩子的主观目的,是因为怀疑两个孩子偷了店里的东西,而并不是为了囚禁。 在将两个孩子留在店内时,店员也是一直反复在查看监控,这也说明了她并非要强行拘禁两个孩子。 因此,店员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尚未达到需要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程度。 不过,店员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两个孩子的人格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店员如果怀疑两个孩子偷了店里的东西,其可以将两个孩子叫住,然后及时报警处理,或者通知孩子的家长来解决。 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算她们偷了店里的东西,也应该通知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因此,店员不准两个孩子找家长来,且以一个非常侮辱人的方式对待两个孩子,使得他们的人格尊严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店员当时毕竟是在履行职责,所以店员的过错应当由零食店来承担。 最后,监控有死角,但法律没有盲区,一句“误会”无法抹去孩子在众目睽睽下被审视的恐惧。 商家防损天经地义,但绝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尊严为代价。 对于这两个受了委屈的女孩,店方欠她们的,绝不仅仅是一句轻飘飘的“对不起”。 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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