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花了1200元购买了某洗浴中心的套票,带着妻儿一起去放松一下,谁知次日凌晨,妻子竟遭陌生男子猥亵。陌生男子坚决否认猥亵事实,而洗浴中心对男子提出调取监控百般阻挠。无奈之下,男子的妻子选择报警。目前,警方已对涉案陌生男子进行了处罚,而洗浴中心始终未道歉。(来源:半岛晨报) 2026年1月31日晚上9点多,从安康到西安旅游的刘先生一家三口抵达了涉事汤泉洗浴中心,他们购买了1200元的家庭套票,打算晚上在洗浴中心过夜。 当晚洗浴中心的游客太多,休息室都爆满了。无奈之下,一家三口来到了2楼的电玩室内休息。 这个电玩室大概有30平米左右,没枕头和被子,只能和衣而卧,但洗浴中心的温度挺高的,所以一点也不冷。 次日凌晨1点左右,刘先生一家三口去餐厅吃了顿宵夜,然后回电玩室睡觉。 早上5点50分左右,刘先生醒来后去大厅溜达了一圈。在7点左右,妻子突然打来电话,让他赶紧回电玩室。 刘先生听到妻子焦急的声音后立即赶回,只见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站在妻子身边,二人正在争执着什么。 妻子见刘先生到来,立即表示自己被小伙子摸了脚。刘先生气得一把拽住对方,厉声质问。可小伙子却闭口不言,后在被逼急了时,嘴里嘟囔一句:“可能是不小心碰了一下”。 之后,刘先生拽着小伙子找到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要求调取监控,可工作人员却表示不能调看。 无奈之下,刘先生的妻子只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工作人员配合调取了监控。大家发现,小伙子实施了两次抚摸刘先生的妻子的脚的行为。 后警方对27岁的小伙子赵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同时对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然而此事发生后,洗浴中心没有负责人出来给个说法,也没有任何道歉的意思,这让刘先生十分地不爽。 有网友表示,就摸了一下脚也算猥亵?又不是隐私部位。 还有网友表示,实施猥亵的人已经抓住了,要求洗浴中心给什么说法?人家也没错,也是受害者啊。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洗浴中心是否要担责? 首先,洗浴中心不给刘先生调取监控,是没有问题的。 刘先生的妻子所处位置是公共电玩室,如果刘先生要求调取监控,工作人员就给调取,万一刘先生要将视频发在网上声讨,那势必会侵犯到其他顾客的隐私。 因此,工作人员拒绝刘先生个人调取,是为了保护其他顾客的隐私。 在警方介入后,由警方调取这属于公权力的介入,视频内容中包含了小伙子的违法证据,警方不会进行公开,所以不会涉及到侵犯其他顾客隐私的情况。 其次,小伙子摸了刘先生妻子的脚,该行为属于性骚扰,同时也构成猥亵。 很多人认为,猥亵是需要触碰他人的隐私部位,但其实这个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来说,猥亵又称性骚扰,是指以刺激或满足自身性欲为目的,用性行为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 因此,小伙子虽然只是摸了刘先生妻子的脚,但他的行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使得刘先生的妻子感到了不适,故符合猥亵的特征。 第三,洗浴中心未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与小伙子猥亵刘先生妻子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洗浴中心不存在主要过错,只需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即便洗浴中心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也不是主要责任人。如果刘先生的妻子向小伙子主张赔偿,但小伙子只能赔偿一半,那洗浴中心应当补上另一半,然后自己再向小伙子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刘先生的妻子向洗浴中心主张了侵权赔偿,就无法主张合同违约赔偿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同时适用。 最后,我们要提醒广大女性,千万不要独自在公共场所睡觉,这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一旦遇到针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寻求他人帮助,最好是及时报警处理,千万不要忍让,越忍对方会越加猖狂。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