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游完泳去更衣室洗澡,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进来,女子没穿任何衣服,对方

韩胤案件 2026-02-02 22:10:11

河南郑州,女子游完泳去更衣室洗澡,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进来,女子没穿任何衣服,对方定定的看了2秒,然后说了句不好意思,就慢悠悠的出去了。女子又羞又气,浑身发抖,直接找到前台讨说法,工作人员称,该男子昨天就来过,蹊跷的是女更衣室门口的牌子不见了。女子:必须要给我个说法! 周女士最近遭遇了一件,让她至今想起来都心有余悸的事儿。 她平时注重健身,在某假日酒店四楼的健身房,报了私教课,想着能跟着专业教练好好锻炼锻炼。 1月22日那天,周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健身房。 游完泳后,她急着去了更衣室准备洗浴。 更衣室里,她熟练地脱下衣物,打开淋浴,让热水冲刷着身体,本想着好好放松一下。 可就在她毫无防备、光着身子享受着淋浴时,突然突然听到有动静,扭头一看,一个陌生男子闯了进来! 周女士当时完全懵了,大脑一片空白,整个人僵在那里。 当她下意识地用手遮挡住关键部位时,而那名男子,在看到周女士的瞬间,却定在那里大概2秒钟。 随后才不紧不慢地吐出一句“不好意思”啊,然后转身出去了。 可这短短的几秒钟,对周女士来说,却如同漫长的噩梦。 她感到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恐惧、羞辱、愤怒等各种情绪一股脑地涌上心头。 等回过神来,周女士赶紧联系了前台工作人员。 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她查询到,这男子昨天就已经来过健身房了。 这让周女士更加愤怒,她觉得既然昨天都来过,今天怎么可能会走错呢? 而且男更衣室和女更衣室的位置完全不同,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搞混。 周女士还提到,正常情况下,女更衣室门口会立着一个粉红色的牌子作为提醒。 可偏偏事发那天,这个牌子不见了。 她怀疑酒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 事情发生后,酒店的处理方式,也让周女士觉得难以接受。 当天,酒店只是将周女士剩余,还未消费的年卡,以及私教费用退还给她。 然后,酒店觉得事情已经解决了。 但在周女士看来,这远远不够。 自己的隐私被侵犯,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酒店不能就这样简单地退钱就了事。 她希望酒店能给她一个合理的,能让她权益得到保障的说法。 带着满心的委屈和愤怒,周女士向媒体反映了这件事。 记者随后联系了酒店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那男子的确进入了女更衣室。 但更衣室门口有标识,酒店也已经提示到位了,之后也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对于酒店这样的回应,周女士并不认同。 她觉得如果标识真的那么明显,提示真的那么到位,咋还会发生这样的事呢? 而且那个粉红色的提醒牌子当天不见了,这难道也是巧合?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又联系上了当时进入女更衣室的那名男子。 男子在电话里坚称,自己当时根本就没有看牌子,一直在忙着发信息,所以才会不小心走错了。 他说,已经报了两次警,自己也向周女士道过歉了,也让她提出诉求,可周女士一直没说。 他表示理解周女士的心情,如果周女士随时通知他,他愿意放下一切工作,配合处理这件事。 对于男子的说法,周女士觉得他就是在找借口。 她认为,不管男子当时在做什么,他进入女更衣室这个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自己的隐私已经被侵犯,这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 而且男子这种不紧不慢、并不太在意自己错误的态度,让周女士更加生气。 不管该男子是否属于无心之失,但从客观上来说,他的行为,仍然侵害了周女士的隐私权。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周女士认为自己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也可以向这名男子主张赔偿损失。 双方如协商不成,周女士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随着事情的发酵,酒店方面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酒店再次联系周女士,向她诚恳地道歉,并表示后期会加强对女更衣室的管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杜女士的遭遇?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3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禁止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 1、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男子未经允许进入女更衣室,且在发现周女士赤裸状态后停留2秒,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已侵入周女士的私密空间,侵犯其隐私权。 即使男子非故意,其行为仍属于“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 2、酒店是否需承担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女更衣室门口的标识缺失,可能导致男子误入,且酒店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若酒店因管理漏洞导致周女士权益受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无论闯入者是否故意,只要未经允许进入并干扰他人安宁,就构成侵权。 周女士可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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