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岁男孩河边落水被救起后出现休克,62岁农民工跳入低温河水施救并做心肺复苏,用人单位负责人表示工资正常发放,施救者泡水报废的旧手机由其更换。 气温约3℃,男孩小宇(化名)与妹妹在河边玩耍时落水,男孩不会游泳,挣扎后沉入水中,妹妹跑到附近水泥厂呼救。 62岁的龙相臣与45岁的代艳合听到呼救后从工棚赶到河边,龙相臣未脱外套直接入水搜寻,持续潜入探摸约5分钟,在靠近岸边淤泥处抓住男孩衣物并将其拖带上岸。 男孩被带离水面后呈现口唇发白、体温偏低、呼吸无反应等状态,龙相臣在岸边实施心肺复苏,男孩随后吐出积水并恢复自主呼吸。 两名施救者浑身湿透、体温下降,短时间内无法继续上班,施救者担心耽误工期被扣薪,用人单位负责人得知经过后决定工资按正常发放,并对泡水损坏的手机进行赔付更换。 事件讨论集中在两点:一是对施救者的损失由谁承担,二是施救行为的法律风险如何界定。 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责任边界在民事层面已有明确规则,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降低“救人反担责”的顾虑。 施救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通常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时,受益人存在适当补偿空间,补偿范围与方式需结合实际损失、当地裁判尺度及双方协商确定。 对施救者的误工、医疗与后续保障,存在两条可走通的制度路径:一条是“见义勇为”认定后的奖励救助路径,一条是符合条件时的工伤(含视同工伤)路径。 与工作相关的保障层面,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规定情形可按“视同工伤”处理,能否适用取决于是否存在“受到伤害”、活动性质与认定程序等要件。 对财产损失与误工补助,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基金制度提供确认、奖励与救助安排,申请通常需要事实材料、证人或影像、医疗证明及损失清单,不同地区的受理机构、标准与项目存在差异。 本案中“工资照发、手机赔付”属于用人单位自愿承担的内部关怀措施,可以快速覆盖施救者即时损失,但不等同于通行的法定补偿机制,复制性取决于企业制度与成本承受能力。 对被救家庭而言,表达感谢与合理补偿可以通过协商、捐助或申请救助联动完成,补偿与救助的边界应以可核对的损失为基础,避免以舆论方式替代程序性解决。 对类似事件的可执行做法包括:及时报警与留存现场视频、救治记录与费用单据;对施救者的误工、财产损失形成清单;向当地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基金或相关部门咨询认定与救助流程;如存在伤害后果,按工伤认定路径同步准备材料并把握时限。 救人者的误工与财产损失,你更倾向由受益家庭协商补偿,还是走见义勇为救助或工伤保障的程序化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