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8日15时许,上海普陀皋兰山路某小区,电梯口因“儿童受惊”起口角

友易说情感文案 2026-01-22 13:22:36

2026年1月18日15时许,上海普陀皋兰山路某小区,电梯口因“儿童受惊”起口角,随后在楼栋门口升级为肢体冲突,警方已行政立案并启动伤情鉴定。 通报信息里的人物关系清晰:温某某(男,47岁)等4人携儿童等候电梯;范某某(女,26岁)牵宠物狗出电梯,双方围绕孩子受惊发生争执,随后出现推搡与殴打等肢体冲突。 冲突没有止于当事双方。邻居杨某某(女,28岁)上前声援范某某,随后与温某某一方发生争执并出现肢体冲突,三名当事人均涉及受伤鉴定节点。 公开视频与媒体转述的细节,集中在两点:一是现场有人主张“狗咬到孩子”,二是后续调取监控后“未见狗扑咬小孩”的说法被反复提及。这个点会直接影响定性方向:犬只管理问题与人身侵害问题在处理顺序上会被分开。 警方目前采取的是“行政立案+专业机构伤情鉴定”。在治安案件里,伤情鉴定决定了分流路径:轻微伤情形通常适用治安处罚;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及以上,往往会转入刑事程序,治安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追责。 这起纠纷发生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施行之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条款在新法中对应第五十一条:一般情形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现“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区间上调至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证人上前声援后发生冲突”“现场扬言威胁”等信息,一旦查实到具体行为,新法第五十条的适用空间会被讨论: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都在这一条的列举范围内,对应的治安处罚区间为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节点是“犬只外出规范”本身。上海的养犬管理规范对外出牵引、电梯避让等都有明确要求(牵引带长度、拥挤场合收紧、乘坐电梯避开高峰并主动避让等),这类规定能解决“怕狗/不怕狗”在公共空间的交叉,但它解决不了“发生争执后用肢体冲突处理”的问题,后者直接进入治安或刑事框架。 从处置路径看,后续通常会按几个节点推进:补充监控与现场证据→固定各方伤情与医疗材料→对参与人员逐一厘清行为分工(是否结伙、是否对证人施加威胁或打击报复、是否存在编造事实误导警方)→作出治安处罚或刑事分流→民事赔偿另行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你更关注的是“电梯里遇到宠物怎么避免冲突”,还是“冲突发生后怎么让取证和处置更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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