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茧自缚?尹锡悦9年前亲自立下的判例,成了逮捕自己的依据】据确认,韩国前总统尹锡悦法庭辩论称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搜处)执行逮捕令“损害国家重大利益,属于违法”,但这一主张被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驳回。 驳回的依据正是9年前由尹锡悦本人担任特别调查组组长并领导调查的“国家情报院干预大选案”所确立的判例。这意味着尹锡悦在担任检察官时期起诉并确立的法律逻辑,在9年后成了证明自己有罪的依据。 根据《韩民族日报》20日获取的尹锡悦涉嫌特殊公务执行妨碍等罪名的第一审判决书,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35庭(审判长白大铉)在今年1月驳回了尹锡悦的辩护,即认为公办处对他进行两次逮捕令执行属于非法的说法。 尹锡悦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作为“非法逮捕”的依据,该条款规定:“关于职务上秘密的物品,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扣押”。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如果连职务秘密物品是否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都交由相关机关全权判断,将会导致刑事诉讼法中‘发现事实真相’的利益被完全忽视的结果。” 法院在反驳尹锡悦的主张时引用的判例,是2017年8月30日首尔高等法院在“国情院评论调查操纵及干预大选案”发回重审中所确立的。 当时首尔高等法院在判断国情院职员手机获取信息的证据效力时,站在了检方一边,其指控依据是“发现事件真相与国家重大利益同等重要”。而当时该案的调查组组长正是尹锡悦。 法院还明确表示,即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因国会通过弹劾动议并向宪法法院请求弹劾审判而停止行使总统职权,因涉嫌内乱首领及滥用职权妨害行使权利罪而对其进行逮捕,不能被视为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因此判定对尹锡悦执行逮捕令是正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