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男子一天之内连喝两场酒后,在醉酒的情况下,又

沛山评生 2026-01-20 11:56:01

浙江宁海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男子一天之内连喝两场酒后,在醉酒的情况下,又驾车出行,不料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使车辆起火,男子也因此被大火吞噬,最终身亡。 2025年4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和陈某等几位好友凑了个局,先生在KTV唱歌喝酒,KTV散场后,几人又前往龙虾店吃夜宵,继续边聊边饮酒,热闹到第二天凌晨。 夜宵结束后,张某搭乘陈某的车,由代驾送回陈某的工作室附近。陈某问张某去向,张某说想自己开车找浴室休息。 根据当时监控显示,凌晨2时59分两人抵达,3时03分张某驾车离开,3时06分陈某给张某打了18秒电话。 可不曾想,就在几分钟后,张某驾车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张某失去控制,致使车辆撞上了路口的警示桩和指示牌,车辆自燃,张某昏迷,在车中不幸身亡。 事后,警方调查发现,张某车速102km/h(该路段限速80km/h),血液酒精含量177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张某还未系安全带。 据此,交警认定,张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直接原因,他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后,陈某等人支付张某家属3万元安抚费。 但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离世,认为在事发当时,陈某等人明知张某醉酒仍放任其驾车,最终才酿成这样的后果,应予以担责,遂起诉要求赔偿27万余元。 诚然,对于张某的不幸离世,我们理应感到惋惜。但不可否认的是,醉酒加驾车,本就是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悬崖边缘的危险行为,张某应为他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责。 当然,陈某等是否担责,也绝非凭情感判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一般情况,亲朋友在一起共同饮酒聚餐,仅系增进感情、联络情谊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同饮酒行为完全脱离法律规制——当聚会中出现特定风险时,自然衍生出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饮酒时,同饮者有互相照顾、提醒、劝阻的义务。 比如知道对方喝多了,不能让他开车,需要想办法送他安全回家,这是共饮者之间应尽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作为成年人,亦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酒驾有危险而仍为之,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虽问过张某去向,也打了电话并进行劝阻,但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张某最后接触的人只有陈某,陈某的劝阻行为不应仅限于口头,而更应在于采取行动,如叫代驾给张某送回家,或约束张某并通知其家属来接等。 总的来说,陈某对张某的醉酒驾车身亡结果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错,应适度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他人未参与张某后续行程,无劝阻条件,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张某自身重大过错,认定其本人承担95%的责任;陈某则承担余下5%的责任,即向张某赔偿损失合计11万余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1.5万元,还需支付9.5万余元。 一桩桩一件件的惨案,都在以血淋淋的教训警示我们:朋友相聚,开心重要,尽兴重要,都不如安全重要! 席间大量饮酒、赌酒、拼酒,酒后还开车逞英雄,从来都不是真“英雄”! 朋友在席间灌酒而不是劝阻,醉酒后又熟视无睹,也从来都不是“真朋友”! 总之,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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