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职业打假人,凭什么退一赔钱三?”湖北武汉,男子在某平台花14579元购买了

沛山评生 2026-01-19 15:55:50

“他是职业打假人,凭什么退一赔钱三?”湖北武汉,男子在某平台花14579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脑,上面标注“国行”二字。当男子收到货后,却发现这台电脑是国外版的,和国行的差了几千元。男子就此认定店家构成欺诈,遂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赔偿43737元。对此,法院判了。 2025年7月,桂先生在某平台回收官方旗舰店花14579元,下单了一台标注“国行”的笔记本电脑。 结果在收到货,他去品牌官网查序列号,当场心凉了半截——这台电脑根本不是国行,而是国外版,两者差价好几千块钱。 桂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觉得商家这明着欺诈消费者,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退一赔三”:退还14579元货款,再赔偿43737元。 对此,商家也毫不示弱,反驳道: 1、自己是做二手回收再销售的,回收和定价时根本不区分国行还是国外版,主观上并没有欺诈的意思。 2、消费者在下单后就能看到序列号,完全可以提前核实。桂先生既然如此在意这一点,为何事后收到货才站出来呢? 3、不仅桂先生,刘某、黄某,都买过相同型号的电脑,还都以“国行变国外版”为由起诉,三人收货地址均在同一个小区,桂先生的购机款还是刘某付的,还要求把赔款转给刘某。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桂先生等人是职业打假,以此而谋利。 的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在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真消费者”。 所谓的消费者,必须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买东西、接受服务的人。 比如买电脑是为了办公、追剧,买手机是为了打电话,这才叫生活消费。 但如果买东西不是自己用,而是为了转卖、或借机索赔牟利,那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桂先生这种串通下单、统一收货地址、第三人付款转赔的情况,明显是冲赔偿金来的,也自然得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针对的是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简单来说,商家故意隐瞒真相,让消费者上当,这就属于欺诈。 如果商家没有欺骗的故意,或者消费者本来就知道商品有问题还买,那就不算欺诈。 本案中,商家是二手回收销售,确实不区分版本,而且序列号可提前核实,桂先生也没证据证明商家故意骗他,再加上他是职业打假,“退一赔三”自然不成立。 第三,当然,商家卖的商品和宣传不相符,这属于违约行为,不管买家是不是消费者,都能要求退货退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款,桂先生退货。但桂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求,则加以驳回。 对于这个结果,也有网友提出:“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首先得有假可打,明明是商家有错在先,凭什么不为此承担应有的后果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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